案例详情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张晨阳律师 在线
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1.2万+
    服务人数
  • 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接受委托后,快速梳理案件核心争议,协助委托人收集整理保险合同、诊疗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完整证据链;庭审中精准援引保险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论证保险公司免责格式条款因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而无效,同时主张鉴定费为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最终法院全部支持原告诉请,为委托人成功争取全额理赔款。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委托人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在某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22) 版》,保险期间自 2024 年 4 月 11 日至 2025 年 4 月 11 日,其中意外身故 / 伤残保额 20 万元,意外医疗保额 1 万元,意外住院津贴 80 元 / 日。2024 年 11 月 19 日,委托人在家中踩着梯子擦玻璃时,不慎从 1.5 米高处坠落受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委托人先被送至长子县人民医院急救,后因伤情严重转入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住院治疗 15 天,经诊断为多发性大脑挫裂伤、脑内血肿、多发颅骨骨折、外伤性脑脊液耳鼻漏等多处损伤,共产生医疗费 16158.24 元,医保报销后实际支出 9653.5 元。
经长子县人民法院诉前委托,山西金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委托人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委托人为此支出鉴定费 1500 元。事故发生后,委托人就医疗费、住院津贴、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双方协商未果,保险公司仅同意按比例赔付医疗费,且拒绝赔付住院津贴、鉴定费,委托人遂委托山西XX律师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 9653.5 元、住院津贴 1200 元、残疾赔偿金 20000 元、鉴定费 1500 元,共计 32353.5 元,并由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应按保险条款约定,对医疗费按 90% 赔付、住院津贴免赔数日,且鉴定费不属于理赔范围,同时提交投保单及保险条款作为证据。张晨阳律师针对保险公司抗辩提出核心意见:案涉保险合同中关于医疗费按比例赔付、住院津贴免赔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对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亦无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另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鉴定费系为查清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法院采纳张晨阳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格式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同时认定鉴定费为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作出 XX民事判决书,判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委托人医疗费、住院津贴、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 32353.5 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 2025-12-01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张晨阳律师
张晨阳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张晨阳律师
5.0分服务:1.2万+人执业:9年
张晨阳律师
11404201****6260 执业认证
  • 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八一广场西南角西辐射路21号
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期间曾参与办理长治市有社会特大影响力的涉黑涉恶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 187 3550 0781
  • 1873550078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