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案件背景
2023 年 5 月,被害人刘X因被诱导进入虚假炒股 APP 平台,遭遇电信网络诈骗,损失超 1200 万元。涉案上游人员雒某某(境外在逃)指使朱XX在国内寻找买卖虚拟货币人员并办理银行卡,通过将资金转入银行卡后购买泰达币(U 币)的方式转移犯罪所得,朱XX可从中赚取差价。朱XX回国后,为牟利在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找到公某某合作完成上述资金转移操作,公某某又联系本案当事人韩XX参与其中,后韩XX又联系崔XX等人层层找人办理银行卡、完成资金取现等操作。
2023 年 5 月 9 日至 15 日期间,韩XX等涉案人员在延吉市各银行累计取现 388 万元,其中 30 万元经查证系被害人刘X被诈骗的钱款。韩XX在该犯罪链条中参与接收转账、找人办卡取现等行为,从中非法获利 16000 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赃款 30 万元并返还被害人,韩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以韩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其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取现转移,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受韩XX委托,王溪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全程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二)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王溪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查阅全案卷宗,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结合本案情节制定针对性轻刑辩护策略,核心辩护意见如下:
- 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层面:韩XX主观上并非积极追求参与犯罪,仅是存在侥幸心理,交易前多次向公某某询问钱款来源,未进一步审核钱款来源才参与其中,主观恶性较浅;其行为未造成涉案已查证赃款无法追回,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 法定从宽情节层面:韩XX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 酌定从宽情节层面:韩XX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与公某某共同向被害人退赔全部已查证的涉案赃款,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愿意主动缴纳罚金,悔罪态度诚恳。
- 量刑建议层面:公诉机关就本案量刑提出的建议未充分考量韩XX的自首情节及各项酌定从宽情节,请求法院对其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
(三)审理过程
本案由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辩护人在庭审中详细发表上述辩护意见,就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量刑情节与公诉机关充分质证、辩论。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高度重视,对相关情节依法进行审查认定。
二、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全部事实,对辩护人王溪律师提出的韩XX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主动退赔赃款、自愿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同时认定韩XX在共同犯罪中虽参与找人办卡、取现等行为,但相较于上游的朱XX、公某某,其作用并非核心主导。
最终,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吉 0193 刑初 229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韩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相较于同案中核心被告人的量刑,实现了轻刑裁判的辩护目标,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未提起上诉。
三、律师价值
- 精准研判案件,制定有效辩护策略:辩护人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当事人,精准把握本案核心争议点,从主观恶性、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等角度切入,制定轻刑辩护策略,为案件辩护奠定坚实基础,确保辩护意见具有针对性和说服力。
- 充分行使辩护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庭审中,辩护人王溪律师就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与公诉机关有效质证,清晰阐述韩XX的从宽处罚情节,让法院充分考量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避免量刑过重。
- 引导当事人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理:辩护人王溪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引导当事人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协助当事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配合公安机关退赔赃款,促成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为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创造了关键条件。
- 实现罪刑相适应,彰显司法公正:本案中,辩护人王溪律师通过专业辩护,让法院充分考量韩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既体现了刑法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的惩处,也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