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案件背景
2022 年 8-9 月,孙XX、张XX合谋劫取被害人张XX、李XX财物,二人购置麻药、GPS 定位设备、胶带等作案工具,租赁车辆及房屋,并拉拢梁某某、衣X参与作案。四人经踩点、定位后,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以做核酸为由骗开被害人住处房门,控制李XX并当场劫取现金、物品,后又控制张XX,将二人带至租赁房屋内实施殴打、恐吓、注射麻药等行为,逼迫二人交出钱款、贵重物品及银行卡。
经查,本案共劫取现金 8.7 万元、转账 41.9 万元,涉案物品价值 13.5 万元,总计 64.1 万元,作案过程中存在入户、持枪情节,数额巨大。案发后,衣X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衣X犯抢劫罪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其与其他被告人共同实施入户、持枪抢劫,数额巨大,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衣X委托,吉林XX指派王溪律师团队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全程参与本案刑事诉讼活动。
(二)辩护思路
辩护人王溪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查阅卷宗材料,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细节,结合衣X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主观认知等关键情节,制定从犯认定 + 轻刑辩护的核心策略,当庭发表的核心辩护意见如下:
- 衣X主观上无抢劫故意,最初系被孙XX以 “帮人讨债” 为由诱使参与,对孙XX、张XX的抢劫预谋并不知情,客观上未实施直接的索财、殴打、恐吓被害人等行为,仅参与部分辅助性工作,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而非抢劫罪;
- 案涉枪支与衣X无直接关联,并非衣X为犯罪准备,亦未由衣X使用,衣X对持枪抢劫情节无主观认知,不应就此承担责任;
- 即便认定衣X构成抢劫罪,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 衣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参与的全部事实,真诚悔罪,具有坦白情节;
- 衣X家属已代为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审理过程
本案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辩护人王溪律师团队在庭审中就案件定性、衣X的犯罪地位、量刑情节等核心问题与公诉机关充分质证、辩论,详细阐述衣X具有的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恳请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充分考量衣X的实际情况,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法院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及发表的辩护意见予以高度重视,并对相关情节依法审查认定。
二、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全部犯罪事实,对辩护人王溪律师团队提出的衣X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家属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核心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对抢劫罪定性的辩护意见,因衣X在作案过程中对犯罪性质产生认知仍继续参与,未予采纳,对枪支相关辩护意见,因共同犯罪的关联性未予单独认定。
法院认为,衣X与其他被告人共同构成抢劫罪,且存在入户、持枪、数额巨大的加重情节,但衣X在共同犯罪中受指使参与辅助性行为,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其具有坦白、退赔谅解等从宽情节。最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4) 吉 01 刑初 20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衣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相较于主犯无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的量刑,实现了大幅轻刑的辩护目标,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未提起上诉。
三、律师价值
- 1、精准研判核心争议,制定针对性策略: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全面阅卷,精准把握案件定性、主从犯认定等核心争议点,结合衣X实际行为与情节制定从犯认定 + 轻刑辩护的双重策略,辩护意见直击案件关键,为轻刑判决奠定坚实基础;
- 2、充分行使辩护权,维护合法权益:庭审中,辩护人就案件定性、犯罪地位、量刑情节与公诉机关充分质证辩论,清晰阐述衣X的从宽处罚情节,推动法院准确认定衣X的从犯地位,大幅降低量刑幅度,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刑事合法权益;
- 3、推动积极悔罪,创造从宽条件:辩护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引导衣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同时协助家属与被害人沟通协商,完成退赔并取得书面谅解,为法院对衣X减轻、从轻处罚创造了关键酌定情节;
- 4、把控量刑尺度,彰显司法原则:辩护人凭借专业刑事法律知识,准确把控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责任划分与量刑尺度,通过有效辩护让法院充分考量衣X在犯罪中的次要作用、主观恶性及悔罪表现,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既体现了刑法对抢劫犯罪的惩处,也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