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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丹律师当庭精准变更诉讼请求,提交完整证据链佐证原告损失,有力反驳被告无证据抗辩,助力法院核准确认合理赔偿金额,为原告成功争取到全部应得赔偿款,高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霍XX,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广东XX律师。

被告:邓XX。

2023 12 9 日,被告邓XX骑行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灯,与原告霍XX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轻微伤、两车损坏。交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原告住院治疗 29 天并多次复查,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索赔,委托吴XX师代理诉讼。

办案经过

法院 2024 11 11 日立案,当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霍XX及代理人吴X、被告邓XX均到庭。庭审中,吴XX师当庭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明确各项赔偿金额并提交劳动合同、收入流水等关键证据,就原告误工损失、医疗费等核心主张完成举证质证,被告虽提出口头协商赔付的抗辩,但未提交任何证据。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 被告邓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霍XX 65898.53 元;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3.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 1510.71 元,由原告负担 122.21 元,被告负担 1388.5 元。

判决理由:交警事故责任划分合法有效,被告负全部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口头协商的抗辩无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纳;原告合理损失依法核算,无依据的赔偿请求予以驳回。

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等。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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