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X,男,汉族,小学文化,系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危险货物司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2月31日被抓获,2025年1月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3月25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董X与同案犯屈X(另案处理)利用运输液氧罐的工作便利,于2024年5月至12月期间,在某钢铁公司厂区内盗窃废钢铁共计55次,销赃后获利人民币27000余元。经价格认定,被盗废铁价值人民币22100.2元。公诉机关认为,董X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二)辩护要点
辽宁XX接受委托后,指派李XX律师担任董X的辩护人。经阅卷和会见,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法定从轻情节:董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
2. 酌定从轻情节:董X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并愿意缴纳罚金,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悔罪态度诚恳。
二、案件总结
(一)法院认定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董X与屈X合谋利用运输职务便利,多次盗窃国有企业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董X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时,董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
(二)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规定,法院判决:
· 被告人董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 刑期自2025年3月3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扣除先行羁押的2日)。
三、律师价值
(一)辩护策略制定
辩护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重点围绕董X的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展开辩护,同时结合其文化程度、悔罪态度等酌定情节,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二)权益保障效果
通过有效辩护,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董X的从轻情节,确保了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既依法惩处犯罪,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法律风险提示
本案警示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对于具有累犯情节的被告人,法律将依法从重处罚,但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仍可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