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被告人裴XX(化名)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李哥”(身份不详)处购买卷烟后,向同案犯康某某(化名)销售三次,具体包括:
· 2024年11月16日,以22800元价格销售牡丹牌卷烟600条;
· 2024年11月20日,以24000元价格销售南京煊赫门牌卷烟576条;
· 2024年11月22日,以24000元价格销售南京煊赫门牌卷烟576条,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鉴定,涉案卷烟中牡丹牌卷烟系伪劣卷烟,南京煊赫门牌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经营数额共计70800元。裴XX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4年11月22日被抓获,次日起临时羁押,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二、案件总结
1. 控辩焦点
公诉机关指控裴XX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 辩护策略
辩护人李吉强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 坦白情节:裴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 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良好,可从宽处理;
· 情节轻微:涉案金额相对较小(70800元),且部分交易未完成即被查获,社会危害性较低;
· 主观恶性低: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归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并愿意缴纳罚金。
3.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裴XX构成非法经营罪,考虑其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4年11月22日起至2025年8月21日止)。
三、律师价值
1. 精准法律适用:律师紧扣《刑法》第六十七条(坦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等规定,有效争取从轻处罚;
2. 量刑优化:通过强调涉案金额较小、部分交易未完成、悔罪态度等情节,促使法院在公诉机关建议刑期内作出裁判,避免量刑过重;
3. 程序保障:全程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供述自愿性,推动案件高效审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