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是一张纸,而是法律责任的承诺。无论企业规模大小、行业属性如何,一旦收取费用、作出服务承诺,就必须切实履行。否则,不仅面临退款责任,还将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信用惩戒等一系列后果。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5年6月,原告与被告文化公司签订《雇员选聘特惠协议书》,支付5万元服务费,约定由该公司在12个月内为其推荐并派遣6名技师。后双方补充约定:若6月16日前未完成派遣,6月17日协商全额退款。
然而,直至约定日期,对方未派遣任何人员,仅以“还在落实”“在安排人”等理由拖延。原告于6月18日明确表示“不合作了,退钱”,对方虽口头同意,却仅退还5000元后便再无下文。
原告遂委托我所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服务费45000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
(二)焦点问题
1. 合同是否有效?被告超经营范围是否影响效力?
2. 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3. 服务费应否退还?
【诉讼经过】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四川XX融创律师始终秉持专业、尽责的态度,全面梳理证据材料,精准把握合同履行关键节点,围绕“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一核心主张,巧妙运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充分论证被告根本违约行为。面对被告拒不到庭的不利局面,律师团队仍通过扎实的举证和严谨的法律论证,成功推动法院采纳我方全部主要诉求:《雇员选聘特惠协议书》于2025年6月19日解除,被告退还服务费45,000元,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胜诉判决不仅有力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此次胜诉,离不开律师对案件事实的深入挖掘、对法律条文的精准适用以及全程高效、专业的诉讼服务,充分体现了融创律所“以专业守护正义,以责任成就客户”的执业理念。
【案件结果】
1. 确认《雇员选聘特惠协议书》于2025年6月19日解除;
2. 被告文化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服务费45,000元;
3. 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
4. 案件受理费563元由被告负担。
如拒不履行,将依法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焦点与法律分析】
(一)合同是否有效?被告超经营范围是否影响效力?
被告文化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其实际从事的却是人员派遣与劳务外包服务,是否属于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是否无效?
法院观点与我所主张:
● 根据《民法典》第505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认定无效;
● 只要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或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仍属有效;
● 本案中,被告收取费用、承诺派遣人员,具有明确的服务合同意图,且未涉及非法劳务派遣,故服务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
结论: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无效,不影响违约责任承担。
(二)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四)项规定:
本案中:
● 合同明确约定了履行期限(6月16日前完成安排);
● 被告未在期限内安排任何人员,亦无合理解释;
● 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无实质进展,已构成根本违约;
● 原告于6月18日明确提出终止合作,被告工作人员回应“我来安排人给你对接”但未实际行动,反而提出“协商退款”,可视为双方就解除达成合意。
法院采纳我方主张,认定: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解除时间为2025年6月19日。
(三)服务费应否退还?是否支持利息?
● 被告未提供任何实质性服务,未安排面试、未派遣人员,构成完全违约;
● 原告仅获退5,000元,其余款项未还;
● 法院认为: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故支持退还剩余45,000元。
关于利息请求:
法院认为,合同未约定逾期退款的利息,且原告从事经营活动本身存在风险,已通过退还全部费用实现救济,故对LPR两倍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为保障权益,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退款机制+资金占用利息”,避免维权时陷入被动。
(四)律师费是否应由违约方承担?
本案关键亮点在于:法院支持了律师费5,000元的主张。
依据如下:
● 《雇员选聘特惠协议书》与《雇员聘用劳务协议书》中均明确约定:
● 原告已实际支付律师费并提供委托合同及发票,证据充分。
法院认定:该条款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承担律师费。
这体现了司法对“诚信履约”的引导,也鼓励守约方积极维权。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1. 签订服务合同前,务必核实对方资质与履约能力;
2. 关键承诺应写入合同,避免口头约定;
3. 保留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合同文本等证据;
4. 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律师费承担条款;
5. 一旦发生违约,及时固定证据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办案启示与实务建议】
1. “口头承诺”不如“书面约定”——补充协议至关重要
本案中,《补充协议》明确设定了履行期限与退款条件,成为原告主张解除与退款的核心依据。建议所有重大交易务必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细化履约节点与违约后果
2. 微信聊天记录可作有效证据,但需完整保存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完整微信对话记录,真实反映了沟通全过程,成为证明“催告—拖延—协商解除”的关键证据。
建议:重要沟通尽量使用文字形式,定期备份聊天记录
3. 律师费可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务必写入合同
许多当事人误以为律师费只能自行承担。其实,只要合同明确约定,法院通常会支持合理律师费的转嫁。这是降低维权成本的重要手段
4. 被告拒不到庭≠逃避责任
本案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提醒:逃避诉讼无法规避法律责任,反而丧失答辩与举证机会,将承担更重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