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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宣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宣劳人仲案[2024]*

案件事实:

20238月,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公司。202311月,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20241月,经宣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伤害情形为工伤。202410月,经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申请人为伤残十级。第三人为涉案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仲裁委员会裁决

据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云南省实施<< span="">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九条及《云南省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之规定,对本案裁决如下

一、确认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是20244月,并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1.停工留薪期待遇34936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368.6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161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046

以上各项合计141511.6大写壹拾肆万壹仟伍佰壹拾壹元零陆角整

二、其余仲裁请求予以驳回。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期满不起诉,被申请人期满未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宣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1970-01-01
  •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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