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豫刑初*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用名[],[]族,男,年月日出生于[],公民身份号码,[]文化,系[]公司退休职工,户籍地[],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年月日被[]分局刑事拘留,月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驾驶悬挂标识牌为[]两轮轻便摩托车沿[]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交叉口西约[]米处,撞上前方在[]跑步的[],致[]、[]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年月日,被告人[]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认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驾驶悬挂标识牌为[]两轮轻便摩托车沿[]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交叉口西约[]米处,撞上前方在[]跑步的[],致[]、[]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年月日,被告人[]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认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害人[]于年月日因病在家中死亡,当天实施土葬。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人民币[]元,已履行[]元,下余[]元分[*]年支付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认不讳,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党员情况证明、社保证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公民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笔录、登记表、[]记录、[]单、驾驶员信息单、[]诊断证明、出院证明,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放弃尸检鉴定说明,证人[]等人的证述及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亲属出具的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足以证实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主观上有投案的意愿,经查,本案事故发生于年月日,年月日[]在其家中被抓获,其间未主动投案,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死亡与本次事故不具有关联性,不应属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半年后死亡,其家属放弃尸检鉴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因交通事故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案发后,[]亲属主动对被害人亲属补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辩护人提出的[]主观较轻、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