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X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女,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李艳,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X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济南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4)槐民初字第1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济南XX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济南XX公司与被上诉人张X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诉人济南XX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济南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济南XX公司自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建军
审 判 员 翟XX
代理审判员 何XX
书 记 员 白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