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XX民事判决书
(2025)辽 02XX民初XXXX号
原告:XXX,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大 连 市 普 兰 店 区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210303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系北京市XX律师。
被告:高XX,男,1982 年 3 月 4 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XX ,公民身份号码:210XXXX1198。
被告: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XX79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男,1992 年 6 月 XX 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甘井子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系北京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XXXX0081XXXXX。 负责人:李XX ,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女,XXXX 年 5 月 5 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普兰店区XXXXXX。原告XXX与被告高XX、XX公司、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6 月 3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支付原告 351628元;二、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24 年 8 月 27 日 13 时 27 分许,被告高XX驾驶辽 牌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挂车沿普兰店区XX由东向 西行驶至与万贝路十字路口时,与沿万贝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 口由原告XXX驾驶的辽牌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 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大连市公安局 普兰店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高XX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普兰店区中心 医院住院治疗,住院 6 天,经诊断:肋骨多发骨折、颈椎横突骨 折;肺部、颈部、髋、头皮挫伤;脑震荡等。网约车辽 因上述事故进行维修被迫停止运营,给原告造成停止营运损失以 及车辆贬值损失等。综上,被告高XX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 被告XX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被告保险公 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承保人且案发在保险期 间内,均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现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 意见。为此,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原告请求判如诉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XXX经济损失3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XX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XXX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