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委托方:江西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代理律师:郑X,江西XX律师
对方当事人:上饶市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案情背景
2024年10月,**公司与**公司签订《电缆销售合同》(合同编号:RG202XXXX0001),约定**公司向**公司供应电线电缆,总货款497万余元,付款期限为2025年1月22日前。合同同时约定:若逾期付款,需按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合同签订后,**公司于2024年11月至12月分5次完成全部供货并开具发票,但**公司仅支付329万元,剩余168.95万元货款经多次催讨仍未支付。
诉讼请求
判令**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689,494.38元;
支付违约金107,451.8元(暂计至2025年8月23日,后续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付清之日);
承担律师费10,000元、保全费及诉讼费用。
二、案件总结
争议焦点
**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付款违约行为;
违约金计算标准及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依据。
调解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公司确认尚欠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752,969元,分五期支付:
账户解除保全后1日内支付682,969元;
2025年11月25日前支付20万元;
2025年12月20日前支付29万元;
2026年1月20日前支付29万元;
2026年2月5日前支付29万元。
若任何一期逾期,//公司有权申请全额强制执行,并按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三计收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共计17,031元由XX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