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委托方:袁X(申请人,女,1981年出生,具体住址及联系方式已脱敏)
争议相对方:于都县某服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委托事项:确认2024年7月13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背景
袁X于2024年7月1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平车操作工作,工资按计件计算并通过银行打卡发放,工作时间为每日8:00至22:00。2024年10月21日,因被申请人搬厂停工,袁X休息10天。同年11月2日,袁X应同事通知返岗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后未再上班。为维护权益,袁X委托我所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辩称袁X系“临时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袁X同时为其他工厂承揽业务、向他人发放工资,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案件总结
仲裁委认定事实
用工事实:袁X自2024年7月13日起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接受其管理,工作内容为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工资按月通过银行转账发放。
关键证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裁决结果
仲裁委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认定双方2024年7月13日至2024年11月2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