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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临时工”争议,重点收集工资发放记录、工作时间证明及同事通知返岗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袁某受被申请人管理并稳定提供劳动。 援引法律规定,明确“计件工资”“未签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反驳被申请人关于“承揽关系”的主张。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委托方:袁X(申请人,女,1981年出生,具体住址及联系方式已脱敏)

争议相对方:于都县某服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委托事项:确认2024年7月13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背景

袁X于2024年7月1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平车操作工作,工资按计件计算并通过银行打卡发放,工作时间为每日8:00至22:00。2024年10月21日,因被申请人搬厂停工,袁X休息10天。同年11月2日,袁X应同事通知返岗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后未再上班。为维护权益,袁X委托我所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辩称袁X系“临时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袁X同时为其他工厂承揽业务、向他人发放工资,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案件总结

仲裁委认定事实

用工事实:袁X自2024年7月13日起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接受其管理,工作内容为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工资按月通过银行转账发放。

关键证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裁决结果

仲裁委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认定双方2024年7月13日至2024年11月2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 1970-01-01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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