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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自首退赃获缓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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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晓芸律师 在线
云南兴津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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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取得了罪轻且适用缓刑的良好辩护效果。

案件详情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自首退赃获缓刑案

案件简介

2025 年,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被告人孔某某因涉嫌于 2019 年 11 月至 2023 年 3 月期间,通过微信从黄某某处购进无生产批号、无生产厂家的 “花样咖啡”“花溪咖啡”“XXX 溶脂小丸子” 等减肥产品,后通过微信转售给他人,被控销售金额 19 万余元,经检测涉案部分减肥产品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公诉机关指控孔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三年。邹晓芸律师接受孔某某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办案经过

邹晓芸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查阅案卷材料、梳理案件证据,与被告人充分沟通核实案件细节,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并依法出庭为被告人孔某某辩护。庭审中,邹晓芸律师提出多项核心辩护意见:1. 被告人孔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及立案后均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2. 本案未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仅从查获部分产品检出西布曲明,不能推定全部涉案产品均含该有害成分,该证据认定方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3. 孔某某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主观恶性较小,无犯罪前科,庭前主动退赃 5 万元,且自愿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法院以被告人实际获利为标准判处罚金;4. 孔某某存在特殊家庭情况,有年幼子女需要抚养,且案发时怀有二胎,家庭困难,恳请法院结合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

同时,针对案件中涉案产品时间跨度、成分鉴定等争议点,邹晓芸律师与公诉机关当庭质证,充分阐述辩护观点,力求法院在事实认定和量刑时充分考量被告人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案件结果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邹晓芸律师提出的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家庭特殊情况等相关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孔某某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孔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8 万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孔某某退缴的赃款 50000 元依法没收;禁止孔某某在缓刑考验期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工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取得了罪轻且适用缓刑的良好辩护效果。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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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晓芸律师执业于云南兴津律师事务所,执业已有8年多,持有云南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刑事专业律师证书》。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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