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XX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获不起诉决定
案件简介
罗XX,原某中学出纳兼驾驶员,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 2023 年 6 月被当地监察委员会移送至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6 月期间,罗XX利用担任学校出纳、保管单位账户公款的职务便利,先后 5 次通过转账、取现方式支取单位公款共计 160280 元,扣除用于学校正常业务开支的 9375 元后,剩余 150905 元被其挪用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该款项直至 2021 年 4 月相关部门立案调查前已全额归还。2022 年 6 月,罗XX在被立案调查前,经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涉案事实。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罗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邹晓芸律师接受委托,担任罗XX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的辩护人。
办案经过
本案由当地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以罗XX涉嫌挪用公款罪移送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邹晓芸律师接受委托成为罗XX的辩护人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查阅、梳理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包括事业单位主体证明、罗XX任职材料、财务账目凭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及罗XX供述等关键证据。
律师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会见当事人,详细核实案件细节,明确案件核心辩护要点:其一,罗XX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其在被立案调查前经电话通知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其二,罗XX在案发前已将挪用的公款全额退赃,未给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其三,罗XX自愿认罪认罚,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有清晰认知,悔罪态度诚恳。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邹晓芸律师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交专业辩护意见,着重阐述上述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结合案件事实提出罗X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辩护观点,并与检察机关就案件定性、量刑情节进行充分沟通,检察机关对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高度重视并全部采纳。
案件结果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罗XX具有的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认定罗XX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对罗XX不起诉的决定,本案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