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晓芸律师辩护开设赌场罪一案获缓刑判决
案件简介
2023 年,被告人甲、被告人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22 年 1 月至 2023 年 3 月期间,被告人甲、被告人乙在当地某台球室内,以组织他人参与 “捞腌菜”“春天” 形式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为赌客兑换、结算筹码,现金结算赌资金额达 100 余万元,从中抽头渔利,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同时公诉机关认定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后因二被告人积极退赃,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10000 元,可适用缓刑。被告人乙委托邹晓芸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程序。
办案经过
邹晓芸律师接受被告人乙的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查阅本案卷宗材料,细致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结合案件细节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邹晓芸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提出多项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
1. 被告人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身罪行,依法成立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被告人乙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被告人乙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4. 被告人乙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且自身患有严重心脏病,其配偶身患癌症需专人照顾,客观上存在特殊家庭情况;
5. 被告人乙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积极退赃,主动预缴罚金,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邹晓芸律师结合上述辩护意见,当庭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被法院部分采纳,成为法院量刑考量的重要依据。
案件结果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后,作出 (2023) 云 2502 刑初 158 号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被告人甲、被告人乙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同时对二被告人的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予以确认。法院采纳了邹晓芸律师提出的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已缴纳),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随案移送及被告人乙退缴的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乙成功获判缓刑,实现了罪轻辩护的诉讼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