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原告通过电商平台结识被告,双方协商达成种牛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 5 头种牛、被告赠送 1 头,货款合计 14000 元,由被告将货物送至原告指定地点。原告按约分三次向被告支付全部货款后,被告屡次以运输事故、办理检疫手续需额外缴费等借口拖延履行交货义务,后虽与原告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并退款,却始终未实际履行退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云南新奕星律师事务所李熙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诉请解除案涉买卖合同、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办案经过
李熙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电商平台店铺信息等关键材料,并确保所有电子证据均留存原始载体以供核对。案件立案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李熙律师当庭提交全部证据,清晰陈述案件事实与原告的诉讼主张,同时应法院调查要求,协助申请调取案涉微信号注册信息,该信息与被告的陈述相互印证,进一步佐证了被告与原告协商交易、收取货款的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经协商解除合同后仍拒不退款的违约行为。
案件结果
经审理,人民法院对李熙律师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予以采信,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法院最终判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达成的买卖合同;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退还货款 14000 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年利率 3.45% 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退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81.5 元,由被告负担。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全部支持,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