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原告系从事木工劳务的施工人员,2019 年受被告邀约,在某楼盘项目中承接木工劳务工作,双方签订《木工劳务协议书》对承包范围、单价、付款方式等作出约定。原告按约完成全部木工劳务施工后,被告长期以工程未竣工验收、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已超付费用等理由拖延支付剩余劳务费,后虽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付金额,却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劳务费仍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云南X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务合同纠纷诉讼,诉请三被告共同支付欠付劳务费,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办案经过
李熙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首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核对案涉《木工劳务协议书》《欠条》、付款记录等核心材料,明确原告实际施工范围、已收款项金额及剩余欠付劳务费数额,同时针对被告可能提出的工程未验收、质量问题、垫付费用等抗辩理由,提前收集微信聊天记录、施工完成相关证据等进行应对。案件立案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姜XX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余被告到庭并提出多项抗辩意见。庭审中,李熙律师当庭提交《欠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木工劳务协议书》等证据,清晰陈述原告按约完成施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款后仍未足额支付的案件事实,针对被告提出的工程未竣工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垫付辅材费用应扣减等抗辩理由,逐一从证据效力、法律依据层面进行反驳,指出项目未竣工验收系案外因素导致,与原告无关,被告出具欠条的行为应视为对劳务费用的最终结算,且被告无有效证据证实质量问题及垫付辅材费用的主张,不应予以采信,形成完整的抗辩逻辑,充分维护原告的诉讼主张。
案件结果
经人民法院审理后,法院对李熙律师提交的核心证据均予以采信,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姜XX成立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完成施工义务,被告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对欠付劳务费的最终确认,被告提出的各项抗辩理由均因无充分有效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姜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 64080 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826 元,由被告姜XX负担。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全部支持,成功追回欠付的木工劳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