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委托人因购房与某房屋中介服务部及相关责任方签订《购房意向金服务合同》,约定委托人向中介方支付 5 万元购房意向金,中介方需在约定期限内促成委托人与房屋业主就 750 万元的购房价格达成协议,若未能按期促成,中介方应无息退还意向金。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依约支付 5 万元意向金,但中介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促成交易的义务,后委托人要求中介方及相关责任方退还意向金遭拒,双方引发中介合同纠纷。委托人遂委托云南XX律师代理本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中介方反诉主张委托人自身原因毁约,要求委托人支付 15 万元违约金。
办案经过
李熙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材料、分析案件核心争议点,确定本案的关键在于中介方是否在合同约定的 2022 年 9 月 15 日前促成委托人与房屋业主达成购房合意,以及委托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庭审中,李熙律师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展开举证质证与辩论:其一,明确案涉《购房意向金服务合同》签订时,中介方以已注销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相关责任应由实际行为人承担,且案涉中介服务部自认为合同相对方,应构成债的加入,需共同承担责任;其二,举证证明中介方直至 2022 年 11 月 7 日才组织委托人与房主的三方面谈,该时间远超合同约定的促成交易期限,且中介方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在约定期限内促成了交易合意;其三,针对中介方反诉主张的委托人违约,指出中介方提交的证据或为当事人自述转述,或无其他证据佐证,均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委托人存在毁约行为,中介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作出后,中介方及相关责任方不服提起上诉,李熙律师继续为委托人代理二审程序,针对上诉方的上诉理由,结合一审已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进一步阐述上诉方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未完成举证责任,承担不利后果。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委托人的核心诉讼请求,判决中介服务部与相关责任方共同返还委托人购房意向金 5 万元,驳回中介服务部的反诉请求;中介方及相关责任方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委托人成功追回 5 万元购房意向金,中介方的反诉主张全部未获支持,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中介方及相关责任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