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委托人系离休干部,经朋友介绍与被告相识,2018 年 12 月被告以资金需求为由向委托人提出借款,委托人于当月 17 日以现金方式出借 40000 元,被告出具借条对借款相关事项作出约定。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 10000 元本金,剩余 30000 元经委托人多次催收,被告先后出具多份承诺书、借条承诺还款并支付利息,却始终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远超法律保护上限。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委托人委托云南XX律师代理本案,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本金 30000 元,并按法定标准支付相应利息,且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李熙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委托人沟通案件细节,梳理案件证据材料,核实了被告出具的 2 份《借条》原件、2 份《承诺书》原件等核心证据,确认证据与本案借贷事实具有直接关联性。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李熙律师发现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明显超出法律保护范围,遂在诉讼请求中对利息计算方式作出合法调整:主张以 30000 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24% 计算 2018 年 12 月 18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15.4% 计算 2020 年 8 月 20 日至本金清偿之日的利息,该计算方式既符合委托人的合法诉求,也严格遵循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定保护标准。
本案经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李熙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李熙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案涉核心证据,清晰陈述案件事实与诉讼主张,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被告的违约行为、利息计算的法律依据等关键问题进行充分举证和说理,有力证明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李熙律师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认定案涉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且委托人主张的本金返还及利息计算方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委托人借款本金 30000 元,并支付自 2018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止以 3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 计算的利息,以及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15.4% 计算的利息;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75 元,由被告承担。委托人的合法诉求得到法院全部支持,本案维权取得圆满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