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我方委托人系一名务工人员,2019 年 12 月受聘于某建筑公司,在该公司承包的普洱市思茅区某项目从事钢筋制作工作,双方未即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起为委托人缴纳社会保险,后双方于 2020 年 3 月 7 日补签《云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 400 元 / 天。2020 年 6 月 17 日,委托人在工作过程中因高处物体掉落砸伤右手臂,该公司虽垫付了全部医药费并为委托人申请认定工伤,但双方后续就工伤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委托人向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与该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驳回了委托人的仲裁请求。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委托云南X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确认双方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对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李熙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包括《云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思茅区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花名册》、证人证言及身份证明、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建筑业按项目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等,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委托人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为对方提供劳动、接受对方用工管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事实。
本案于 2021 年 1 月 4 日由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李熙律师当庭提交全部证据,清晰阐述代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等规定,主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委托人的用工事实、社保缴纳记录、补签的劳动合同等均能证实双方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针对对方提出的 “委托人伤后未上班即解除劳动关系” 的抗辩,李熙律师提出,委托人因工负伤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对方该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庭审中,对方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认可双方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结果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李熙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确认委托人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与该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 元,由对方承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为后续工伤赔偿相关主张奠定了关键的事实和法律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