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剖析“职务侵占”与“隐匿账簿”案,为企业家侯XX在重罪指控中赢得关键辩护空间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本案被告人侯XX,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某天然气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23年8月被刑事拘留并执行逮捕。其辩护人为北京市XX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XX作为某燃气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安机关侦办其涉嫌职务侵占案件期间,明知需要调取该公司2020年、2021年全部账簿,在公安机关多次下达调取证据通知书后,仍拒不提供,构成隐匿会计账簿罪。此外,侯XX在担任上级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指使财务人员向审计机构提供不实数据、虚增子公司2020年度利润等手段,扩大其个人及团队年终奖,共计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340万余元,构成职务侵占罪。侯XX对指控均有异议,辩称其行为系经过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不构成犯罪。
办案经过
本案于2024年1月12日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需要,曾两次建议延期审理,并对部分起诉事实进行了变更。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大量证据,以证明侯XX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拒不提供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会计账簿;以及在年度审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指使财务人员向审计机构提供包含未来年度收入的“利润表-调整”等不实财务数据,虚增利润,最终依据虚增的利润通过董事会决议发放高额年终奖,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事实。被告人侯XX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并发表了辩护意见,认为侯XX不构成犯罪,并质疑公安机关的管辖权。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XX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安机关依法调取证据时,经多次通知仍拒不交出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账簿罪。同时,侯XX作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操控财务数据虚增利润的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认为,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单位住所地,本案被害单位之一位于葫芦岛市连山区,故该区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对于侯X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侯XX具有隐匿会计账簿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在职务侵占犯罪中,利用职务便利操控审计数据,以达到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目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XX犯隐匿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自2023年8月13日起至2028年12月9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侯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百四十万二千六百二十五元四角一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