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敲诈勒索案——涉195万元“借款”引发的刑民界限之争
审理法院信息: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男,1988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4年3月21日被羁押,同年4月26日被逮捕。其辩护人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杨*律师、北京市XX达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杨X在北京市海淀区XX等地,以骚扰被害单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户相要挟,多次勒索被害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19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杨X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X对指控罪名和事实提出异议,辩称涉案195万元系其向被害单位实际控制人孙X的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害单位委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XX、王XX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
办案经过
本案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以证明杨X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客户信息,离职后以举报客户贪腐问题相要挟,迫使被害单位多次支付钱款的事实。
周文达律师与杨X律师共同为被告人杨X进行了辩护,主要辩护意见为:
主观故意方面:杨X发送短信是咨询如何检举揭发贪污受贿行为,并非敲诈勒索,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被害人心理方面:被害单位实际控制人孙X给付钱款是基于交易而非恐惧心理,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属于民事借贷关系;
构成要件方面:被胁迫人与财产处分人并非同一人,二人不存在实际控制财产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辩护人还提交了被害单位的工商信息,拟证明孙X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涉案款项是借款还是敲诈勒索”“被害人是否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公诉人指出,杨X多次以举报客户相威胁,被害单位因担心公司经营受影响而被迫付款,微信聊天记录中杨X明确表示“195万多吗?你们的前途是无价的”,足以证明其主观故意。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X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无罪辩解,法院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论述:
胁迫行为存在:杨X因职务行为获悉客户隐私,离职后向客户发送询问如何举报贪污受贿的短信,并在社交平台发布相关言论,其行为具有胁迫性质;
被害人产生恐惧: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孙X因害怕影响公司正常运营而数次交付钱款,双方交谈录音、杨X出具的声明及收条均可证明;
非平等借贷关系:杨X对涉案钱款并无归还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客观行为,微信聊天记录中其明确表示195万元相较于被害单位的前途“并不多”,占有意图显而易见;
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杨X以举报客户违法等手段实施胁迫,孙X因恐惧而处分公司财产,二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自2024年3月21日起至2036年9月20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杨X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一百九十五万元。
三、扣押在案的车辆变卖后所得价款折抵退赔款,冻结的银行账户内存款及孳息亦折抵退赔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