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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83万、被控主犯面临四年实刑,周文达律师从“共同犯罪地位”切入,为珠宝商刘X清构建精细化量刑辩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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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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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中,周文达律师作为被告人刘某清的辩护人,紧扣“主观明知”这一核心构成要件,从交易模式、行业惯例、证据链完整性等角度切入,进行了精细化的法律辩护,虽未改变定罪结果,但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展现了在复杂共同犯罪案件中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

案件详情

黄XX、刘XX等人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黄金交易背后的“明知”之争

审理法院信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本案共有四名被告人:黄XX,男,1978年出生,无业;刘XX,男,1977年出生,深圳市某珠宝有限公司总经理;成XX,男,1993年出生,个体工商户;刘XX,男,1987年出生,淘宝店主。其中,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为北京市XX律师、宁XX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3、4月,被告人黄XX通过飞机软件(Telegram)与上游洗钱团伙“玉财”(身份不详)取得联系,商定以低于市场价每克25元的价格收购使用诈骗资金购买的黄金。黄XX因缺少资金且无销赃渠道,便邀请朋友刘XX合伙,利润平分。刘XX同意后,雇佣其亲戚刘XX前往西北各地取黄金。上游团伙指派成XX提前到各地金店踩点,确定黄金价格、是否支持大额转账等信息,并遥控指挥其他人员使用被骗资金购买黄金后放置指定地点。刘XX取走黄金核验后快递给刘XX,刘XX将黄金熔炼成板料后通过其公司渠道销赃变现,黄XX将相应价值的虚拟货币(USDT)转入“玉财”指定地址。

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作案五起,既遂四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共计83.9782万元。其中,第一起因其他洗钱团伙在辽宁海城被抓获而未得逞。四被告人分别获利13800元、13800元、1000元、17920元。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

办案经过

本案于2024年12月14日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4月27日变更起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一次。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飞机软件聊天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案犯供述等证据,证明四被告人明知黄XX犯罪所得资金购买,仍分工协作予以收购、转移、销赃的事实。

周文达律师作为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发表了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1. 主观明知方面:刘XX从事的是正常的黄金回收业务,其并不“明知”购买黄金的资金系犯罪所得。其与黄XX的合作是基于正常商业逻辑,回收黄金后支付虚拟货币是行业常见交易方式,不能据此推定其具有犯罪故意。

  2. 上游犯罪认定方面: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涉案资金确系犯罪所得,上游犯罪尚未经查证属实,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前提条件不成立。

  3. 共同犯罪方面:刘XX与黄XX不构成共同犯罪,刘XX在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

  4. 程序方面:本案与张XX等关联案件分案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5. 量刑情节方面:刘XX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0.08万元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此外,辩护人当庭提出对刘XX24年12月3日的供述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因未提供新的线索或理由,法庭未予受理。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明知其收购的黄XX犯罪所得资金购买,仍分工协作予以回收、转移、销赃,帮助转移资金83.978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综合评判如下:

  1. 关于主观明知:从黄XX与刘XX24年3月的通话内容看,二人提到要做好“隔断”、让“小弟”隔绝风险、躲避摄像头等,且交易方式为当日从金店购买后即低于购买价出售,明显异于常理,足以认定刘XX应当知道购买黄金的资金系犯罪所得。

  2. 关于上游犯罪认定:本案有被害人陈述、报案记录、立案材料、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购买黄金的资金系被害人被骗资金,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且成立。

  3. 关于共同犯罪:黄XX主动联系刘XX,二人共同商议决定回收黄金、利润平分,并进行分工协作,刘XX找人核验黄金、熔炼销售、转账,与黄XX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不应认定为从犯。

  4. 关于分案审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关联案件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审理。本案与张XX等人分案审理未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权利,程序合法。

  5. 关于量刑:刘XX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高达83.9782万元,且多次犯罪,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缓刑适用条件。但鉴于刘XX系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刘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三、被告人成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刘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 1970-01-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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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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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达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刑交叉业务、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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