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双重重罪指控,成功摘掉寻衅滋事罪;诈骗未遂数额从6000万降至2700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XX,男,197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某矿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23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其辩护人为北京市XX律师、李维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XX犯寻衅滋事罪和诈骗罪两项罪名:
寻衅滋事罪部分:
2009年至2022年期间,汤XX因征拆补偿问题,不断提高补偿要求(从171万余元逐步提高至1.12亿元),通过个人访、集体访等形式多次到县、市、省、中央进行信访共计785次,并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及“两会”期间信访27次。期间,汤XX以各种名义向修文县政府“借款”共计307万余元,并获取土地增值税退税38.5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严重扰乱国家信访秩序,利用重大活动、重要时间节点越级信访向政府施压,借机强拿硬要财物,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诈骗罪部分:
2011年7月至8月,汤XX接受韩XX委托办理茅台酒专卖店经营手续,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和渠道办理的情况下,仍收取被害人吴XX、何XX支付的400万元办理费用,并将其中约250万元用于自己加油站建设。后汤XX又向吴XX谎称已办到“编码”,索要2700万元未果。公诉机关指控汤XX诈骗既遂227万元、未遂6000万元,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被告人汤XX对两项指控均有异议,辩称其信访行为是表达诉求,所收款系借款应从补偿款中扣除;茅台酒专卖店款项系韩XX委托办理,其未参与共谋,且相关纠纷已有民事判决,不构成犯罪。
办案经过
本案于2023年11月3日由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11月22日补充起诉诈骗罪。修文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先后于2024年1月11日、2025年1月14日召开庭前会议,并于2024年4月25日、4月26日、8月1日、2025年3月25日、4月29日、4月30日分六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XX及其辩护人周XX、李维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周XX律师作为辩护人,发表了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关于寻衅滋事罪:
汤XX信访是为了表达诉求、反映问题,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相关部门以“借支”方式给付的费用均有借条和审批文件,明确约定从后续补偿款中扣除,不应认定为“强拿硬要”;
汤XX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
关于诈骗罪:
实体方面:汤XX未与韩XX形成诈骗合意,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未参与诈骗的实行行为,何XX、吴XX陷入错误认识及财产损失均与汤XX无关;
程序方面: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已于2019年、2021年以证据不足对汤XX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现无任何新证据即重启追诉,违反相关规定;且相关纠纷已被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定性为民事债务,在无充分刑事证据突破民事认定的情况下,不应启动刑事程序;
建议依法宣告汤XX无罪。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关于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不能成立。理由:汤XX到相关单位信访是为了表达诉求、反映问题,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相关部门以“借支”方式给付的费用,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故对该项指控不予确认,汤XX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二、关于诈骗罪
关于227万元既遂部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汤XX与韩XX事前共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也不能证明其从韩XX处获取400万元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故该部分指控证据不足,不予确认。
关于6000万元未遂部分:汤XX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和渠道办理茅台酒专卖经营手续的情况下,仍然虚构事实,谎称已办到编码,向吴XX索要27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非法占有目的明显,且已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因被害人及时发觉而未得逞,应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关于犯罪数额,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为2700万元。
关于程序问题: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故本案重新起诉程序合法。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XX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2023年3月24日起至2026年2月9日止)
二、驳回公诉机关对寻衅滋事罪的指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