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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原告因被告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其涉嫌强奸,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作出无犯罪事实的不予立案通知,遂以被告报案后在周边散布相关事宜、造成其名誉权受损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主张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律师费 4800 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委托刘俊宏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名誉权纠纷诉讼应诉工作。

办案经过

刘俊宏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针对本案核心的名誉权侵权认定问题展开全面应诉准备,紧扣名誉权侵权需满足的侵权行为、名誉损害结果、行为人过错、因果关系四要件进行抗辩:

1. 明确被告报案行为系合法行使控告权,并非公然侮辱或诽谤,且被告未在任何渠道主动散布相关信息,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散布行为;

2. 指出原告主张的名誉损害结果无实质证据佐证,村民对案件的关注源于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的司法程序,并非被告行为导致,二者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 强调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仅代表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存在谎报案件的主观过错,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明知无犯罪事实仍恶意虚构;

4. 针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提出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前提下,该两项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费系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刘俊宏律师就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同时结合法律规定就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充分的法庭辩论,清晰阐述被告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抗辩理由。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原告名誉的行为,被告的报案行为系公民正当维护权利的合法行为;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散布行为及自身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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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宏律师,擅长刑事案件委托辩护,民间借贷纠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关系、工伤赔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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