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原告受被告一(自然人,系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雇佣,为被告二的住宿楼主体提供木工劳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原告按约完成木工施工后,被告一仅支付部分劳务费,经双方结算,被告一就尚欠的劳务费向原告出具欠条,明确欠款金额为 108000 元,约定 2023 年 4 月 10 日前还清,且债权人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未按约支付欠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遂委托刘俊宏律师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一支付劳务费 108000 元、资金占用费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 6000 元,判令被告二在案涉项目款未付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办案经过
刘俊宏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梳理,向原告收集了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律师费委托合同及发票等关键证据,核实了欠款金额、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约定以及原告实际支出律师费的事实。
案件立案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刘俊宏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清晰阐述案件事实,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务关系、被告一欠款的事实及金额、双方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以及原告为维权产生律师费的实际情况,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被告二应在未付项目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的代理意见。
庭审中,二被告对欠付原告 108000 元劳务费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仅同意支付劳务费,拒绝支付资金占用费、律师费,且主张案涉债务与被告二无关。刘俊宏律师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逐一进行辩驳,明确被告一未按约付款已构成违约,应依约承担资金占用费、律师费等违约责任,同时就被告二的责任承担问题充分发表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全部支持刘俊宏律师提出的要求被告一支付劳务费、资金占用费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1. 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 108000 元及资金占用费(以实际差欠的劳务费为基数,从 2023 年 4 月 11 日起按年利率 3.65% 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2. 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6000 元;
3.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325.81 元,由被告一负担。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二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请,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二应承担责任,法院未予支持。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一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