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额超 3000 万虚开增值税专票案 周XX律师专业辩护实现最优判决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甲(某投资集团副总裁,系涉案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乙(某化工公司会计,周XX律师为其辩护人,另一名辩护人为李维律师)、被告人丙(某投资集团煤炭采运部经理)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提起公诉。
2017 年 3 月至 2019 年 7 月,被告人甲实际控制的涉案公司在与另一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抵扣进项税额,由甲指使被告人乙与对方业务员联系,让对方为涉案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23 份,税额共计 3088 万余元,价税合计 22078 万余元。其中 2019 年起,甲安排被告人丙接替乙负责发票开具联络事宜,丙经手虚开发票 22 份,税额 204 万余元,价税合计 1777 万余元,上述虚开业务均由乙负责 “走账”,且涉案发票均已完成申报抵扣。涉案公司于 2020 年 8 月完成注销,案发后三被告人已全额退缴涉案税款。
办案经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各自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期间曾中止审理一次。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税务抵扣说明、发票原件、银行交易明细、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报告等多项证据,指控三被告人让他人为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责,并提出了具体量刑建议,同时认定甲有立功、坦白情节,乙有坦白情节,丙有自首情节,三人均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乙、丙系从犯。
周XX律师作为被告人乙的辩护人,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提出专业辩护意见:本案系单位犯罪,定性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更为适宜;被告人乙系初犯、偶犯,涉案行为系履行职务,主观恶性低,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乙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构成立功,其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庭审中,周XX律师就案件定性、被告人量刑情节等核心问题与公诉机关充分质证,精准发表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被告人甲、乙涉案税额 3088 万余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丙涉案税额 204 万余元属数额较大。
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支持,同时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甲规劝同案犯投案构成立功、具有坦白情节,乙具有坦白情节、系从犯,丙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三人均认罪认罚、初犯且积极退缴税款,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定性变更、乙构成立功等意见,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未予采纳,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认可。最终判决:被告人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三被告人退缴的全部涉案税款上缴财政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