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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借贷实为非法集资,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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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贵容律师 在线
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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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通过专业、有效的诉讼抗辩,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民事权益,避免被告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之外,无端承担本不应由其负担的民事还款责任,同时也维护了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终局性。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原告A与被告B系朋友关系,被告B系重庆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22年底,被告B向原告A推销其任职公司的投资业务,原告A起初不愿参与,被告B向原告A承诺该投资无任何风险,若款项无法收回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还以个人名义向原告A出具借条,注明借到原告A8万元并约定还款日期。原告A于2023年3月27日向被告B账户转款8万元,被告B当日即将该款项转入重庆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账户。此前,原告A已在2023年3月25日与该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出资8万元、合作期限3个月、月收益2.5%,被告B为该笔投资的对接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A曾主动询问投资细节、收益起算时间,还表示想要追加5万元投资,对款项去向亦有明确了解。借款约定期限届满后,被告B未按借条约定还款,原告A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B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且由被告B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庭审中,我方作为被告B代理人提出抗辩意见:第一,涉案款项已被生效刑事判决列入非法集资退赔范围,重庆市南岸区XX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确认重庆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告A的8万元投资款经专项审计纳入集资总金额,法院已责令相关人员连带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应通过刑事程序主张权利,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第二,原告A全程参与投资行为,对款项性质及投资风险系明知,其签署的《合作协议书》约定的高收益符合非法集资特征,刑事程序已覆盖其损失救济途径;第三,被告B不构成债务加入,案涉基础债务因非法集资行为自始无效,被告B此前的相关承诺系职务行为,且民事支持原告诉请将导致同一款项双重执行,违反司法终局性原则。另经法院查明,重庆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已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告A的8万元投资款在该刑事案件的专项审计报告中亦有明确记载。

二、案件总结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件,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虽被告B向原告A出具了借条,原告A也完成了款项转款,但结合全案证据来看,案涉款项的实质是原告A向重庆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非法集资投资款:原告A与该公司签订了正式的投资合作协议,对投资收益、合作期限有明确约定;原告A主动询问投资细节、意欲追加投资的行为,足以证明其对投资行为及风险具有清晰认知;被告B收到款项后即刻将资金转入涉案公司财务账户,仅系履行工作人员的资金中转职务行为,并非实际使用该笔款项。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既无真实的民间借贷合意,也不存在实质的借款款项交付,原告A以民间借贷为由主张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A自行承担。

三、律师价值

1. 精准定位案件核心争议:接受委托后,我方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证据,准确把握本案“名为借贷实为非法集资”的本质,将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作为抗辩核心,为案件抗辩划定清晰方向。

2. 充分调取并运用刑事裁判证据:我方律师及时调取重庆市南岸区XX关于涉案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生效刑事判决书、专项审计报告等关键证据,明确案涉款项已纳入刑事退赔范围,从法律层面论证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受案范畴,为抗辩提供坚实的法律和事实支撑。

3. 全面梳理证据形成完整抗辩体系: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合作协议书》、转账记录等证据,全面举证证明原告A对投资行为及风险系明知,同时从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职务行为的认定、司法终局性原则等角度,多角度论证被告B不应承担民间借贷还款责任,形成完整的抗辩逻辑链,让法院充分采信我方抗辩意见。

4.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双重责任:通过专业、有效的诉讼抗辩,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成功维护了被告B的合法民事权益,避免被告B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之外,无端承担本不应由其负担的民事还款责任,同时也维护了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终局性。


  • 2025-08
  • 兴文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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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罗贵容律师,现任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同时受聘为中共兴文县委社会工作部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专家顾问。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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