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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中,被告谢某某、杨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保险公司亦提出多项核减赔偿的抗辩,我方律师通过专业的诉讼代理工作,充分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 121189.68 元赔偿款,绝大部分诉讼请求得到支持,成功实现了原告的索赔目标,让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了合理、及时的赔偿。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原告吴X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将谢某某、杨XX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XX公司(以下简称 “XXXX公司”)诉至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我方接受原告吴X委托,担任其本案诉讼代理人。

2025 年 4 月 20 日 8 时 10 分,杨XX驾驶登记在谢某某名下的小型汽车,在兴文县古XX某路段与原告吴X驾驶并搭载案外人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吴X及案外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兴文县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杨XX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吴X承担次要责任,被搭载案外人无责任。经查,案涉川 Q** 号车辆在XX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 20 万元)及商业三者险(限额 300 万元,附加医保外用药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事故发生后,原告吴X被紧急送往兴文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 33 天,出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腓骨小头粉碎性骨折、右韧带损伤等,出院医嘱明确伤肢扶双拐杖绝对不负重活动至少 3 月、全休 8 周、加强营养、出院 4 周内需专人陪护等。原告为治疗伤情,共计产生住院医疗费 26143.75 元、院外药房配药费 3005 元,且因伤情构成伤残,支付司法鉴定费 1500 元。经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原告吴X的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我方代理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160300.75 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XXXX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但对部分赔偿项目提出抗辩:仅认可住院医疗费,不认可院外药房费用;护理费、误工费要求降低计算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要求核减;主张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且要求扣减其已垫付的 27000 元及为另一伤者赔付的医疗费 4800 元,同时提出超出交强险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摊。被告谢某某、杨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为原告各项损失的认定标准及保险赔偿范围、金额的确定。

法院经审理,依法采信了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确定杨XX承担 70% 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 30% 的民事责任。同时结合本案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各项损失作出合法合理认定:
1. 医疗费结合原告意见及保险公司认可金额,核定为 27643.75 元;
2. 护理费按原告诉请的 9150 元全额支持;
3. 住院伙食补助费 990 元、营养费 990 元均予支持;
4. 误工费按 150 元 / 天计算 119 天,核定为 17850 元;
5. 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核定为 94672 元;
6. 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全额支持;
7. 交通费酌情支持 800 元;
8. 鉴定费 1500 元纳入诉讼费用分担范畴。
以上原告合理损失共计 157095.75 元。

关于赔偿责任承担,法院认定案涉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合法有效,原告损失应先由XX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 70% 责任比例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杨XX承担。扣除保险公司已垫付的 27000 元、杨XX已垫付的 3978.95 元及为另一伤者赔付的 4800 元后,法院判决XX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吴X 121189.68 元,同时赔付杨XX其垫付的 3978.95 元;案件受理费 1753 元、鉴定费 1500 元,由杨XX承担大部分,原告承担小部分;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律师价值

1. 精准梳理诉求,明确赔偿金额:接受委托后,我方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原告的诊疗记录、费用票据、鉴定报告等证据,结合《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精准核算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确定合理的诉讼请求金额,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2. 充分举证质证,反驳不合理抗辩:庭审中,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各项抗辩意见,我方律师逐一举证反驳:提交院外药房的处方笺及发票,证明院外用药系伤情治疗所需;结合出院医嘱及本地司法实践,主张护理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符合实情;依据伤残等级及原告的伤情后果,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于法有据,最终法院对大部分赔偿项目按原告诉请标准予以支持。

3. 把握法律规定,厘清责任承担:我方律师准确适用《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先行赔偿义务及商业三者险的按责赔偿义务,同时指出登记车主与实际驾驶人的责任关系,确保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清晰,保障原告的赔偿请求能得到保险资金的足额支撑。

4.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诉讼目标:本案中,被告谢某某、杨XX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保险公司亦提出多项核减赔偿的抗辩,我方律师通过专业的诉讼代理工作,充分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 121189.68 元赔偿款,绝大部分诉讼请求得到支持,成功实现了原告的索赔目标,让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了合理、及时的赔偿。


  • 2025-10-01
  • 兴文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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