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案中精准切割犯罪事实,成功降低犯罪数额,赢得法院采纳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公诉机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高X(化名),女,原系某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公司业务经理
辩护人:周文达律师,北京市XX
案情概述:
被告人高X于2009年入职某炭素公司,历任业务员、业务经理、贸易部长。公诉机关指控,高X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担任业务经理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佣金支付协议、变更收款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先后四次套取公司佣金共计196万余元,构成职务侵占罪。
具体指控包括:与某盛鑫公司的六份合同项下套取佣金19万余元;与巴西某公司业务中套取佣金107万余元;与某国际贸易公司(MBI)业务中套取佣金25万余元;与某国际贸易(北京)公司业务中套取佣金38万余元。案发后,高XXX向公司全额退赔196万余元,公司出具了谅解书。
办案经过
本案系周文达律师代理的一起疑难复杂的职务侵占案件,涉及事实认定、公司内部制度、主观故意、犯罪数额计算等多个争议焦点。
一、前期介入,全面梳理案件事实
接受委托后,周文达律师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高X,详细了解案情。高X辩称,其支付给介绍人石X的三笔佣金均经过公司OA系统完整审批流程,所有合同和佣金协议均由公司领导及多部门逐级审批通过,其并未向公司隐瞒任何信息,主观上无非法占有故意。
二、深入研究公司制度,发现关键证据矛盾
周文达律师深入研究了某炭素公司的佣金支付制度,发现:
公诉机关提交的《情况说明》称公司"国内业务无佣金",但该说明出具于2023年,与案发时间(2017-2018年)存在时间差;
公司直至2022年才制定书面《佣金管理制度》,此前并无禁止国内业务支付佣金的明文规定;
案涉业务的OA审批流程中,公司领导明确签署"国内佣金提供增值税发票"等意见,副总裁更批示"类似问题制度化",充分证明公司明知且允许国内业务支付佣金。
三、精准辩护,成功切割犯罪数额
庭审中,周文达律师提出核心辩护意见:
高X支付给石X的三笔佣金(共计69万余元)系真实发生的业务成本,公司已通过完整审批流程,高X未实际占有,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巴西业务中,高X主动交代了其主管领导李X的涉案情况,具有坦白情节;
高X系初犯、偶犯,已全额退赔并获得谅解,主观恶性较低。
四、申请补充侦查,推动事实查明
因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周文达律师积极推动法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后,证人证言与书证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凸显,为公司存在内部制度混乱、管理层明知且认可国内佣金支付提供了更有力的佐证。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
犯罪数额的认定:被告人高X与李XX(化名)共同套取公司资金127万余元,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对于支付给介绍人石X的69万余元佣金,因该三笔业务真实发生且已履行完毕,佣金系按约定支付给居间介绍人,高X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际占有,依法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共同犯罪中的地位:高X系犯意提起者、组织者和实施者,依法认定为主犯。
量刑情节:高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认罚;家属已全额退赔违法所得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高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已退赔的违法所得114万余元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注:刑期自2023年9月26日起至2026年9月25日止)
案例亮点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职务侵占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严格区分行为人实际占有的资金与真实发生的经营成本。 周文达律师通过深入挖掘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历史制度沿革、管理层审批意见等关键证据,成功证明部分涉案款项系真实佣金支出,为当事人切割69万余元犯罪数额,最终促成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认定作出实质性调整,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