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麦X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号起诉书提起公诉,我院接受指定后,由本律师担任麦X本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至6月,麦X为非法获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前往海南省三亚市开办银行卡,将本人名下XX国工商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等交予他人用于非法资金转账,其名下涉案银行卡在此期间接收非法资金共计2000万余元,麦X从XX非法获利几万元。同案被告人陈X于同期为非法获利,向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非法资金转账,接收资金200万余元,非法获利4千元。 公诉机关认为,麦X的行为已触犯《XX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查明,麦X与陈X均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案件审理期间,本律师依法会见麦X,全面查阅本案案卷材料,细致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细节,在法庭审理XX针对麦X的犯罪情节提出针对性辩护意见;麦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件,麦X涉案接收非法资金金额达2000万余元,数额巨大,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为对麦X的量刑情节认定及刑罚适用方式。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予以采信,确认麦X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审理查明,麦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身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可从轻处罚;麦X在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几万元,悔罪态度明确且真诚;在审判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依法可从宽处理。同时,法院委托麦X居住地社区矫正管理局开展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麦X适宜进行社区矫正。 综合考量麦X的犯罪事实、性质、涉案金额、社会危害性,结合其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对本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全部予以采纳,最终依照《XX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1、被告人麦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麦X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同案被告人陈X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律师价值
四、1.精准梳理案情,确定核心辩护思路:接受指定后,本律师第一时间开展阅卷、会见工作,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结合麦X涉案情节,精准锁定自首、全额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初犯无前科、适宜社区矫正等核心从轻处罚情节,针对麦X涉案金额巨大的情况,确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核心辩护思路,为案件辩护划定清晰方向。
2. 专业质证辩护,论证量刑情节合理性:庭审XX,本律师针对案件证据及麦X的犯罪情节依法发表专业辩护意见,着重论证麦X的自首情节系法定从轻情节,全额退赃体现其积极的悔罪表现,其虽涉案金额较大,但仅实施了提供银行卡的行为,未参与后续非法资金的操作与分配,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同时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
3. 释明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认罪认罚:本律师向麦X详细释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规定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规则、法律后果,引导麦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确保其依法享受该制度带来的从宽处罚权益,让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量该关键情节。
4. 推动社区矫正评估,助力缓刑适用:在案件审理过程XX,本律师积极推动法院委托麦X居住地社区矫正管理局进行调查评估,及时跟进评估进度与结果,确保评估意见客观反映麦X的社区矫正适宜性,为法院在麦X涉案金额巨大的情况下最终适用缓刑提供了关键依据,成功实现“刑罚轻缓化”的辩护目标,让麦X免受实刑羁押,既体现了刑法的惩戒与教育功能,也兼顾了社区矫正的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