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张X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号起诉书提起公诉,我院接受指定后,由本律师担任张X本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底至2024年12月期间,同案被告人张XX以经营养生会所为名,组织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张X明知张XX实施组织卖淫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利用微信联系的方式,将该会所内的卖淫女介绍给嫖客,累计非法获利几千元。公诉机关认为,张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查明,张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 案件审理期间,本律师依法会见张X,全面查阅本案案卷材料,细致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细节,结合张X的犯罪情节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张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组织卖淫罪关联的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为对被告人张X的量刑情节认定及刑罚适用方式。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张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予以采信,确认张X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法院审理查明,张X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X在审判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张X仅实施了介绍嫖客的协助行为,非法获利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低。同时,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张X的悔罪表现,认定其符合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 综合考量张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结合其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法院对本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全部予以采纳,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1、被告人张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2、张X退缴的违法所得3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3、同案被告人张XX因犯组织卖淫罪,结合其前科情况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三、律师价值
1. 精准研判案情,锁定核心辩护要点:接受指定后,本律师第一时间开展阅卷、会见工作,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锁定张X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非法获利少、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低等核心从轻处罚情节,结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量刑规定,确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核心辩护思路,为案件辩护奠定坚实基础。
2.专业发表辩护意见,论证量刑与缓刑适用合理性:庭审中,本律师针对案件情节依法发表专业辩护意见,着重论证张X的自首情节成立,其仅为组织卖淫行为提供了嫖客介绍的协助服务,未参与组织卖淫的核心环节,非法获利仅有几千元,与组织卖淫的主犯相比,犯罪情节显著较轻;同时强调张X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真诚,无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
3. 释明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认罪悔罪:本律师向张X详细释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法律规定、自首的认定标准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规则与法律后果,让张X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引导其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确保其依法享受从宽处罚权益,成为法院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4. 精准把控罪轻情节,实现刑罚轻缓化目标:本案中,协助组织卖淫罪法定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律师通过对张X罪轻情节的精准把控和专业辩护,成功推动法院对张X在法定刑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既让张X受到了应有的法律惩戒,也最大限度降低了案件对其个人及家庭的影响,兼顾了刑法的惩戒功能与教育矫正功能,实现了良好的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