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律师辩护亮点:串通投标案中为单位精准切割责任,罚金刑从轻
审理法院:辽宁省北镇市XX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辽宁XX公司(化名)
诉讼代表人:王X,系该公司员工
辩护人:周XX律师,北京市XX
被告人:赵X(化名),男,系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经理
辩护人:杨*律师、金*律师,北京市XX
案情概述:
被告单位辽宁XX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0年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赵X,经营范围包括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工程施工等。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建筑公司在得知北镇市XX殊教育学校教学用房工程项目招标后,先后联系北镇市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北镇市某市政工程公司,让两家公司作为陪标单位,由建筑公司为两家公司私下制作投标书并支付好处费,最终建筑公司成功中标,中标价格为人民币6,967,744.38元。
2018年10月,建筑公司在获知北镇市青XX公厕改造项目招标后,再次联系锦州市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和锦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同样方式让两家公司陪标,建筑公司再次成功中标,中标价格为人民币795,000元。
两个项目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7,762,744.3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赵X的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应依法惩处。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单位串通投标案件,涉及两个工程项目,涉案金额776万余元。周XX律师作为被告单位的辩护人,围绕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情节认定、量刑因素等关键问题,开展了以下辩护工作:
一、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把握辩护方向
接受委托后,周XX律师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详细了解两个项目的招投标过程、陪标公司的参与情况、投标文件的制作方式、保证金的支付流转等关键事实。通过梳理证人证言、银行流水、投标文件等证据,周XX律师发现:
两个项目均已完成施工并验收合格,未造成实际损失;
建筑公司的投标价格合理,未损害招标人利益;
陪标公司均系自愿参与,并获得好处费;
被告单位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
二、围绕“情节严重”认定,论证从轻情节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周XX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行为未损害招标人及他人利益:两个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价格合理,不存在故意抬高或降低价格的情形;施工质量完好,项目验收合格,至今使用正常,未发生任何质量问题。投标人仅有参与投标的三家公司,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潜在投标人,故未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利。
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单位的串通投标行为虽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但社会危害性有限,不具备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定罪条件,属于不宜定罪之列。
青堆子项目存在特殊背景:青堆子公厕改造项目系政府摊派任务,被告单位系应政府要求协助完善招投标程序,主观违法程度较低,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被告单位认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无前科劣迹。
三、有效沟通,争取从轻处罚
周XX律师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充分阐述被告单位作为民营企业,一旦被重罚将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员工就业,恳请法院本着“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对被告单位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单位辽宁XX公司在参与招投标过程中,串通陪标人,采用“围标”方式投标,损害招标人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赵X作为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串通投标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赵X的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单位及辩护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单位辽宁XX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人赵X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期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