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段彪永律师 在线
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1463
    服务人数
  • 1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案件来源(已生效):

XX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富劳人仲案(2024*

案件事实:

2023年9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受伤,住院治疗*2023年12月,经XX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24年7月,经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为伤残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申请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工伤保险2024年7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通知书。

仲裁委员会认为:

本委认为,申请人吴某2023年9月在被申请人处受伤,且有申请人提供的书证予以证实,申请人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申请人理应承担申请人的工伤补偿责任。

对于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据《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云人社发〔20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胫骨下骨折S82.3”项,不稳定期为2个月,恢复期为6个月,本委确认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

对于申请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之规定,鉴于申请人因工伤住院期间,正常生活受到影响,且被申请人没有安排人员进行协助:同时申请人也未向本委提交护理人员收入信息,故本委确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标准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

对于申请人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经本委核实,2024年7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通知书,以被申请人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未依法为本人足额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只为申请人缴纳了工伤保险。本委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申请人要求裁决应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向XX县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的主张,应根据XX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业务办理要求处理,本委不予裁决。

综上所述,对申请人的各项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本委予以支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本委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可以缺席裁决”之规定,本委依法作缺席裁决。

裁判结果: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7月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元;

二、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费等。

以上共计21万余元,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段彪永律师点评:

本案中,曲靖XX的工伤工友是九级工伤,段彪永律师先后进行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流程,鉴定为工伤伤残九级。对工伤赔偿劳动仲裁时,被申请人公司还是避而不见,仲裁委员会进行了缺席裁决。光是经济补偿、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费等项目就已经有21万余元。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以向XX县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领,预计核发金额7万元左右。这位XX的九级工伤工友预计赔付28万元左右,该案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

  • 1970-01-01
  • 申请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段彪永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段彪永律师
5.0分服务:1463人执业:15年
段彪永律师
15301201****9447 执业认证
  • 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工伤赔偿
  • 云南省 昆明市 五华区 白云路177号金尚壹号27层
段彪永律师是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云南省人力资源管理师协会副会长,昆明市律师协会人力资源和社...
  • 133 0880 6608
  • duanbiaoyong13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