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刑事辩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曲延波律师
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协调,有效提出针对性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被不起诉人曾X,系原山东XX公司股东、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曾X曾有刑事犯罪前科,2023年2月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6月被检察院取保候审,曲XX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辩护人。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XX侦查终结,以曾X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3年6月移送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后,依法履行告知、讯问、听取意见等法定程序,期间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指控,曾X作为山东XX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存在一系列涉嫌职务侵占的行为:其一,虚构公司注册资本、经营状况等信息,诱导金X向其个人账户转款并转为入股资金,涉案金额211万元;其二,将公司收入不转入对公账户,而是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支付账户,后续通过多种方式将账户内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别墅按揭款、个人借款,为子女缴纳学杂费,以及个人家庭日常支出、雇佣保姆开支等;其三,在金X发现公司实际情况与评估报告不符要求退股时,制作虚假明细及对账单掩盖资金问题。经审计,公安机关认定曾XX侵占公司资产107万元,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曲XX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查阅案件卷宗材料,详细梳理涉案资金流向、相关协议约定及公司经营财务情况,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意见,针对公安机关的指控重点提出辩护意见,围绕涉案款项性质、资金混同情形、主观故意及证据链完整性等方面展开辩护工作。

二、案件总结

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1. 涉案款项性质无法明确认定,现有证据无法确定金X180万元转款的性质,且根据协议约定公司尚欠曾X40万元工资,同时公司资金与曾X个人资金长期混同,无法认定其挪用或侵占公司资金;

2. 曾X确有以公司经营为由借款的情形,个人账户与公司资金存在严重混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资金被其个人非法占用;

3.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金X因曾X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产生错误认知而进行投资;

4.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某存在使用虚假进货成本平账及造假、撕毁公司财务账证的行为。

最终,检察院经检委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曾XX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律师价值

1. 精准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点:本案中资金混同、款项性质界定是案件关键,曲XX律师接受委托后,耗时梳理涉案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的资金流向,结合《股权转让协议》《入股协议》等书面文件,精准指出公安机关指控中关于款项性质认定的模糊之处,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为资金性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及证据链完整性,为后续辩护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2. 有效提出针对性辩护意见:针对公安机关的指控,律师从证据规则及法律适用角度,提出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曾X具有职务侵占的主观故意,且资金混同系公司经营管理不规范导致,并非曾X故意侵占公司资产,同时指出资产评估报告与金X投资决策之间的因果关系缺乏证据佐证等辩护意见,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提供重要参考。

3. 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协调: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多次与检察院办案人员沟通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及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充分阐述案件中证据不足的具体情形,推动检察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最终促使检察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作出不起诉的公正决定。

4.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职务侵占罪系刑事重罪,一旦定罪将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职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曲XX律师凭借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通过有效的辩护工作,使得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当事人遭受错误的刑事追究。

  • 1970-01-01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不起诉人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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