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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达律师辩护实录:走私普通货物案中精准运用认罪认罚、全额退赃,成功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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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成功争取取保候审,保障当事人人身自由与企业经营;审查起诉阶段推动全额退赃94万余元,弥补国家损失;审判阶段精准运用认罪认罚、坦白、初犯等情节,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帮助民营企业负责人避免实刑,企业重获新生

案件详情

周XX律师经典辩护案例:走私普通货物案单位犯罪成功争取缓刑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北京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化名)

诉讼代表人:朱X,系该公司员工

辩护人:李*律师,北京市XX

被告人:冯X(化名),男,1984年出生,系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辩护人:周XX律师,北京市XX

案情概述

2018年2月至2022年8月期间,被告单位北京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冯X,经与境外供货商共谋,通过多种方式将乐器走私入境用于境内销售:

  1. “水客”带货方式:将本应以一般贸易申报进口的萨克斯、小号等乐器共286支,通过北京、香港、澳门旅检渠道走私入境,偷逃税款86.7万余元;

  2. 低报价格方式:从新XX走私进口萨克斯、小号等乐器54支,偷逃税款5.3万余元;

  3. 伪报贸易方式:将25支乐器伪报为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贸易方式进口,偷逃税款2.4万余元;

  4. 关联公司走私:通过台湾供货商实际控制的公司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乐器,偷逃税款0.36万元。

综上,被告单位及冯X走私进境乐器共计365支,偷逃应缴税款共计94.8万余元。

2022年8月10日,冯X被抓获归案。2023年10月30日,被告单位向检察机关主动退出涉案款项94.47万余元。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涉及单位犯罪、多途径走私、跨时五年的复杂刑事案件,涉案金额较大,当事人面临实刑风险。周XX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了以下辩护工作:

一、侦查阶段提前介入,成功争取取保候审

周XX律师在侦查阶段即接受委托,第一时间赴福清海关缉私分局递交辩护手续,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情。针对当事人冯X无前科、系初犯偶犯、涉案单位正常经营等情况,周律师多次与办案单位沟通,成功为冯X争取取保候审,使其在诉讼过程中保持人身自由,为企业正常经营创造条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精准沟通,推动全额退赃

案件移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后,周XX律师第一时间阅卷,全面梳理12本案卷材料,制作详细阅卷笔录。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计税问题、单位犯罪认定问题、量刑建议问题等,周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张**、张**当面沟通,递交书面辩护意见。

在周律师的建议下,被告单位于2023年10月30日主动退缴偷逃税款94.47万余元,全额弥补国家税款损失。这一关键举措为后续从轻处罚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系统构建量刑辩护体系

周XX律师从多个维度梳理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情节:

  1. 单位犯罪:本案系单位犯罪,冯X作为单位主管人员承担责任;

  2. 从犯地位:冯X系应境外供货商提议参与走私,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

  3. 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供述稳定;

  4. 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5. 全额退赃:主动退缴全部偷逃税款,弥补国家损失;

  6. 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7. 主观恶性较小:犯意由境外供货商提起,冯X法律意识淡薄;

  8. 企业合规整改:案发后企业已进行合规整改,合法经营。

四、庭审阶段精准回应争议焦点

针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单位罚金95万元,冯X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周XX律师在庭审中重点论证:

  1. 冯X系从犯,应进一步从轻处罚;

  2. 已退缴款项应作为从轻情节充分考虑;

  3. 参照福州市检察院同类案件不起诉先例,恳请更大从宽幅度。

对于公诉机关及法院认为冯X不构成从犯的意见,周律师充分尊重法庭裁量权,将辩护重点聚焦于量刑情节的充分运用。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罪名成立:被告单位文化公司及冯X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将货物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款94.8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2. 从犯认定问题:冯X联系境外供货商订购乐器、指使低报价格、联系水客并支付费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和关键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 量刑情节

    • 冯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 被告单位及冯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 被告单位退出涉案款项,酌情从轻处罚;

    • 冯X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4. 退赃款性质:被告单位向检察机关退出的94.47万余元系涉案款项,依法予以没收,不能折抵罚金。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单位北京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五万元(已预缴);

二、被告人冯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三、被告单位退出的涉案款项人民币94.47万余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走私入境萨克斯风1把、长笛9根依法予以没收。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亮点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涉案金额94万余元、多途径走私、跨时五年的单位犯罪案件中,通过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推动全额退赃、审判阶段精准运用量刑情节,成功为单位负责人争取缓刑判决。 周XX律师的专业辩护,不仅帮助当事人避免实刑羁押,更保住了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在单位犯罪案件中“早介入、深沟通、准发力”的专业价值。


  • 1970-01-01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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