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律师经典辩护案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首要分子从轻处罚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X(化名),女,1986年出生,系某信息管理有限公司宁波XX公司、南京XX公司实际控制人
辩护人:周XX律师、李*律师,北京市XX
同案被告人:谢X、王X、邱X、张X、周X、黄X、杨X、夏X、晏X、王X、杨X、王X、魏X、杨X、杨X、邓某(均化名)等16人
案情概述:
2020年9月至2023年11月期间,被告人董X先后成立某信息管理有限公司宁波XX公司、南京XX公司,并指使被告人谢X、张X分别担任两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董X指使公司催收人员使用网贷公司提供或非法渠道获取的欠款人及其密切关系人的联系方式、单位信息,长期采用持续电话轰炸、恶意举报等方式,有组织地滋扰、恐吓欠款人本人及其亲属、单位同事等无关人员,进行“软暴力”催收,迫使欠款人还款。
通过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董X为首要分子,谢X、王X、邱X、张X等人为骨干成员,周X、黄X、杨X、夏X、晏X等10余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仅通过非法催收XX公司一家逾期信贷业务即获利人民币254万余元,已查明寻衅滋事行为60余起,造成大量被害人生活工作及无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受严重影响,包括余姚市人民医院、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堰桥派出所等单位均遭滋扰。
2023年11月14日,董X等人被抓获归案。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涉及17名被告人、60余起犯罪事实、获利254万余元的重大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社会影响广泛,辩护难度极高。周XX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了以下辩护工作:
一、全面阅卷,精准把握辩护方向
周XX律师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深入了解公司运营模式、催收流程、员工管理等情况。通过全面梳理证据,周律师精准锁定辩护突破口:
董X作为公司负责人,已尽到监督职责,要求员工签署《合规守法催收承诺书》;
公司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合规培训,有《员工守则》《培训手册》等书证;
董X积极为债务人向债权公司申请减免债务,减轻债务人还款压力;
催收的账款虽为呆账、赖账,但均为合法债权;
催收过程存在不同催收公司重复催收的情况,不排除其他公司行为被错误归责。
二、独立辩护与认罪认罚并重,既坚持原则又灵活务实
周XX律师在尊重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选择的前提下,依法履行独立辩护职责,提出了系统性的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独立辩护意见(指控证据不足)
催收行为具有合目的性,不满足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因债务纠纷实施滋扰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本案案发前未受过任何批评制止或处罚,不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缺乏对被害人造成心理强制的客观证据:在案证人证言高度一致,不排除诱导取证;被害人此前未报案,证言真实性存疑。
董X无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催收人员实施针对性催收,旨在实现合法债权,并非为满足不健康动机。董X监督员工、定期培训、为债务人申请减免,均证明其无犯罪故意。
不符合“软暴力”催收认定标准: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因合法债务纠纷雇佣催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单纯为牟取经济利益、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本案催收系线上方式,未侵犯不特定多人权益,不符合恶势力特征。
第二部分:量刑辩护意见(若认定有罪)
如合议庭认定董X构成犯罪,周XX律师系统梳理了多项从轻处罚情节:
当庭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行为系履行职务,主观恶性较低;
到案后如实供述,供述稳定;
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已尽到管理职责,未完全纵容员工不当行为。
三、庭审精准回应争议焦点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法庭关注的恶势力认定问题,周XX律师在庭审中重点阐述:
本案催收行为针对特定债务人,不具有公开性和不特定性;
线上催收未形成对人身安全的直接威胁,心理强制程度有限;
债务人产生心理压力的原因包含欠债本身的责任;
若将追讨合法债务的行为一律入罪,将导致债权人维权无门,加剧“老赖”现象。
四、积极沟通,争取最佳结果
周XX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充分阐述本案在法律适用上的争议点,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余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罪名认定:董X等人长期有组织地通过信息网络滋扰、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关于不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该团伙组织严密、层级清晰,先后组织上百名催收员,长期通过信息网络滋扰、威胁欠款人及关联人员,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量刑情节:
董X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董XX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刑期自2023年11月14日起至2026年9月13日止)
同案判决:
谢X、王X、邱X(主犯):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张X(主犯):有期徒刑一年;
周X、黄X等12名从犯: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均适用缓刑。
案例亮点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1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60余起事实、254万余元获利的重大案件中,通过精准把握“合法债权催收”与“寻衅滋事”的界限,在法院全面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情况下,成功推动采纳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初犯偶犯等从轻情节,最终为首要分子争取到全案主犯中最轻的二年十个月有期徒刑。 周XX律师既坚持独立辩护原则,又灵活运用认罪认罚制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当事人利益的最佳平衡,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在涉恶案件中的专业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