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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733万余元特大“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中,精准论证当事人的从犯地位,成功推动法院采纳从犯认定及减轻处罚意见;同时运用退赔谅解、如实供述等情节,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八年有期徒刑,与同案主犯形成合理量刑梯度,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判决。

案件详情

周XX律师经典辩护案例:4733万特大诈骗案从犯认定与减轻处罚

审理法院: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化名),男,1970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辩护人:周XX律师、潘**律师,北京市XX

同案被告人:刘X(化名)、于X(化名)、刘XX(化名)

案情概述

2019年4月,被告人王X通过微信了解并参与“**金融项目”。该项目虚构以中国梦为主平台,以故宫博物院价值20万亿美元的古董为背书和支撑,宣称参与后可以拥有**金融股权,待公司上市后可将股权变现,投资1000元将来可获得7000多万元的利益回报。该项目由四川某金融服务外包公司法人邓某发起,2021年邓某被判处刑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原公司销售经理黄某(另案处理)以“爱丽丝团队”“天朝团队”等名义继续发布投资信息,吸引社会人员购买“智天股权”。

王X在明知该项目为虚假项目的情况下,通过向上线李某、傅X(另案处理)等人报单获取高额返利,同时建立QQ群、微信群宣传该项目,成立团队积极发展会员,收取会员报单费。经审计,王X使用其名下七张银行卡共收到报单费人民币473XXXX2740.5元。

2024年3月30日,王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诉讼过程中,王X家属退还被害人崔X3000元、楚X30000元,取得二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王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虚构事实、编造虚假项目骗取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涉及“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的特大案件,涉案金额高达4700余万元,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广泛。周XX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了以下辩护工作:

一、全面阅卷,精准把握辩护突破口

周XX律师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深入了解案件细节。通过全面梳理证据,周律师精准锁定辩护重点:

  1. 管辖问题:王X户籍地在吉林,被抓获地在吉林,涉案行为地分散全国,岚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存在争议;

  2. 定性问题:本案是否构成诈骗罪,或应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 金额认定:审计报告的准确性、获利金额的计算方式存在疑问;

  4. 从犯地位:王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5. 从轻情节:退赔、谅解、坦白、初犯等。

二、围绕管辖问题,依法提出异议

周XX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指出:王X户籍地在吉林,被抓获地在吉林,涉案行为遍布全国,与山西岚县无任何关联。虽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指定管辖决定书,但从诉讼经济和当事人权利保障角度,本案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理更为适宜。该意见虽未被采纳,但为后续辩护奠定了程序基础。

三、精准论证定性问题,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周XX律师提出核心辩护意见:

  1. 主观故意不足:王X本人也投入200余万元参与该项目,其相信项目真实,并非“明知虚假”;

  2. 应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模式符合传销特征——发展下线、层级返利、骗取入门费,与“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有所区别;

  3. 退一步讲,即使构成诈骗罪,也系从犯:王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上线李某、傅X等人系主犯。

四、深入剖析金额认定问题,质疑审计报告准确性

周XX律师指出:审计报告未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仅依据银行流水统计,无法准确区分报单费与其他经济往来;王X账户中部分款项系借款、还款、亲友赠与等,应予剔除;获利金额计算方式不科学,未扣除成本。

五、系统梳理从轻情节,争取最大限度从宽处罚

周XX律师系统梳理了对王X有利的量刑情节:

  1. 从犯地位:王X受上线指挥,仅负责发展会员、收取报单费并全额上缴,获利仅为少量返利;

  2. 退赔谅解: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崔X3000元、楚X30000元,取得二被害人谅解;

  3. 如实供述: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配合调查;

  4. 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5. 患有疾病:王X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身体状况不佳。

六、庭审精准回应争议焦点

庭审中,周XX律师重点回应了以下问题:

  1. 关于明知虚假的问题:王X本人投入200余万元,若明知虚假不会如此投入;

  2. 关于获利金额的问题:王X账户中部分款项系本人投入、借款往来,不应计入获利;

  3. 关于退赔谅解的问题:虽然仅退赔两名被害人,但体现了悔罪态度。

七、提交类案判决,强化辩护观点

周XX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邓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判决书、孔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判决书等类案判决,论证本案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性,而非诈骗罪。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管辖权:本案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本院具有管辖权,辩护人相关意见不予支持。

  2. 罪名认定:被告人王X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六个月以上,截留款项从中牟利,没有成功兑现仍继续发展、管理会员,其行为符合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案件的犯罪特征,构成诈骗罪。辩护人所提应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意见不予支持。

  3. 从犯认定: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4. 金额认定:经审计,王XX张银行卡共收到报单费473XXXX2740.5元,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5. 量刑情节:王XX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能够退还被害人崔X、楚X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多次诈骗、诈骗多人,酌情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刑期自2024年3月31日起至2032年3月29日止)

同案判决

  • 刘X(团队长、主犯):有期徒刑六年,罚金八万元

  • 于X(统计员、从犯):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

  • 刘XX(统计员、从犯):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四万元

涉案财物处理

冻结王X名下及关联账户资金、扣押车辆、手机等均予以追缴或没收;继续追缴王X违法所得433XXXX1272.8元,发还被害人,无人认领的上缴国库。

  • 1970-01-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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