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律师经典辩护案例:889万挪用资金案——无罪辩护与认罪认罚的精准平衡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化名),男,1964年出生,系某村聘任制会计
辩护人:周XX律师,北京市XX
案情概述:
被告人陈X自2015年起担任某村会计。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陈X在领取村集体塌陷地青苗补偿款、土地补偿款过程中,先后三次将村集体资金共计889.8716万元转入村民程X、赵X的个人账户。程X、赵X在银行办理定期存单后向村民发放补偿款,上述资金脱离村集体账户控制2至8日。陈X的行为帮助程X、赵X赚取银行业务提成共计371.07元(程X252.28元、赵X118.79元)。
2024年11月20日,陈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认为陈X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涉及村集体资金管理惯例与刑事犯罪界限的疑难案件,涉案金额889万余元,当事人面临实刑风险。周XX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了以下辩护工作:
一、深入调查取证,还原历史惯例
周XX律师多次赴当地调查取证,收集了以下关键证据:
9名村民证言:证实该村长期以来未开设对公账户,通过银行农金员进行资金结算和发放是村集体多年形成的历史惯例;
工作笔记和会议记录:证明村两委对资金发放流程的讨论和安排;
村委会证明:证实陈X工作表现一贯良好,此次操作系沿袭惯例;
农村金融服务代理协议:证明农金员具备代理发放补偿款的资质和职能。
二、坚持独立辩护,提出无罪意见
周XX律师在尊重当事人认罪认罚选择的前提下,依法履行独立辩护职责,提出系统性无罪辩护意见:
1. 事实与证据层面: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涉案资金的使用具备村集体意志,不属于“个人擅自挪用”:该村长期以来未开设对公账户,通过银行农金员进行资金结算和发放,是村集体多年形成并一直遵循的财务惯例。陈X的操作完全是沿袭既定工作流程,是执行惯例而非个人独创。
农金员身份有正式协议授权:根据农村金融服务代理协议,农金员日常即具备代理发放各类惠农补贴、补偿款的资质和职能,陈X通过此渠道帮助村民代发补偿款,是在协议框架内进行的,具备充分的授权基础。
资金安全无风险:涉案资金处于银行和村镇政府的绝对监管中,没有任何流失风险。在案证据证实涉案款项全部安全、高效地发放到村民手中,陈X的行为未对挪用资金罪的保护法益产生任何危险或实害结果。
涉案资金用途不属于“进行营利活动”:资金自始至终服务于村集体事务,从未脱离公共用途的范畴。程X、赵X有完成揽储任务的事实,但并不等同于陈X帮助他们完成营利活动。
2. 法律适用层面: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
目的正当:陈XX用资金的核心目的是为了更高效、更及时地将补偿款发放到村民手中,目的正当,不具备挪用资金罪所要求的“谋取个人利益”或“进行非法活动”的主观恶性。
未造成损失:行为未给村集体造成任何财产损失,反而通过高效操作及时保障了村民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社会效果积极。
风险可控:由于渠道固定且流程有惯例可循,风险完全可控,社会危害性远未达到需要刑法介入的程度。
3. 程序层面:补充侦查程序严重违法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虽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但补侦程序违法,经违法补侦后指控目的仍未达到,本应当作出不起诉处理。
4. 类案参考:提交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刑终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该案与本案高度吻合,应遵循司法惯例作出无罪认定。
三、备位量刑辩护,争取最轻处罚
如法院认定构成犯罪,周XX律师系统梳理了从轻处罚情节:
自首: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
资金未损:挪用资金时间短(2-8日),全部按规定用途发放村民,未造成实际损失;
未谋私利:未发现其谋取个人利益;
初犯偶犯:无前科,系初犯、偶犯。
四、庭审精准回应争议焦点
针对公诉机关和法庭关注的“营利活动”认定问题,周XX律师重点阐述:
是否属于营利活动,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而非他人是否获利;
陈X帮助程X、赵X揽储,其目的是为了完成资金发放,而非帮助他们营利;
即使程X、赵X获取了提成,陈X对此并无直接故意,更未从中获利;
若将帮助他人完成揽储的行为一律认定为“营利活动”,将导致大量历史惯例操作被刑事追责。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罪名成立:陈X利用职务便利,在未经过村两委集体研究下将村集体资金私自转入他人个人账户,用于他人进行营利活动,使村集体资金脱离控制,侵犯了村集体资金的所有权及管理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构成挪用资金罪。
营利活动认定:是否属于营利活动,关键在于行为是否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而非必须实际产生盈利。陈X对程X、赵X揽储的目的系为完成银行任务或获取绩效奖励、提成等经济利益系明知,通过挪用资金帮助二人揽储,间接帮助其获取经济利益,符合营利活动特征。即使陈X未直接获利,但其行为客观上为他人创造了营利条件。
程序问题: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自行补充侦查,程序正当。
量刑情节:陈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系初犯,涉案资金时间较短、均按规定发放村民、未造成实际损失、未发现谋取个人利益,酌情从轻处罚。
无罪意见不采纳:辩护人所提无罪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X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24年11月20日起至2026年1月19日止)
涉案财物处理:
扣押在案的华为Mate20Pro手机一部与本案无关,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