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刑事辩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曲延波律师
合理提出量刑建议,平衡法理与情理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张X系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方分公司业务员,2022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山东省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其作为公司业务员,在明知公司无金融资质的情况下,参与开展投资理财业务,共向43人非法吸收存款XXX.88元,造成损失XXX.65元,获取工资、提成299328.64元,涉案数额巨大,建议判处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接受张X的委托后,曲延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介入案件,全面梳理案件卷宗、核实涉案数据,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制定辩护策略,在庭审中提出如下核心辩护意见:

1. 公诉机关指控张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事实认定存在不清、证据不足情形,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张X仅为公司底层业务员,在整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中仅起到辅助性作用,主观恶性极小;

3. 张X系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4. 张X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中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5. 张X自愿认罪认罚,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备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同时,辩护人结合案件情节,向法庭建议对张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单位下属业务员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较大,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对张X提起公诉。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等核心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考量,并结合张X的犯罪情节、地位作用及悔罪表现,作出如下判决:张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同时,法院认定张X需退赔相应违法所得,退赔数额计入总公司应退赔数额按比例向集资参与人退赔。

本案中,张X作为涉案公司底层业务员,在共同犯罪中地位次要、作用辅助,法院充分考虑其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作出轻判并适用缓刑的判决,既体现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也兼顾了案件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三、律师价值

1. 精准制定辩护策略:辩护人介入案件后,通过全面阅卷、核实证据,精准定位张X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明确其仅为底层执行人员、主观恶性小的案件核心要点,围绕该要点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为轻判奠定基础;

2. 有效援引法律条款:辩护人准确适用《刑法》关于自首、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规定,在庭审中清晰论证张X的自首情节、从犯地位,依法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让法院充分认可相关法定从宽情节;

3. 合理提出量刑建议:结合张X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等酌定情节,辩护人向法庭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建议,充分考量张X的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最终该建议被法院采纳,实现了当事人实刑转缓刑的辩护目标,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平衡法理与情理:在辩护过程中,辩护人既严格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展开辩护,也充分向法庭阐述张XX作为普通业务员的客观情况,让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兼顾法理与情理,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同时也为类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底层业务员的辩护提供了实践参考。

  • 1970-01-01
  •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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