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5年,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王XX、王XX、王XX、曾XX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2022年8月,王XX、王XX商议以王XX实际经营的景区为基础,设计抢票模式向社会公开吸收资金,由曾XX开发相关抢票APP,该APP设定投资人抢购景区住宿票后若未实际入住,次日返还本金并按1.8%返利。
为运营该APP,王XX安排注册成立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由王XX、王XX实际控制,二人分别负责景区实体及财务管理、市场宣传和会员发展,曾XX负责APP维护运营,后聘任王XX为公司经理、讲师,四人约定从吸收资金中按比例分红。2023年1月至5月,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团队长推介、召开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共吸收存款922.86万元,报案人员261人,王XX被指控获利277017.96元。
公诉机关认为,四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王XX无自首相关认定建议,公诉机关未对其提出具体量刑建议。曲延波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开展全案辩护工作。
案件总结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王X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辩护人曲延波律师针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多项核心辩护意见:1. 本案不存在利诱性,王XX主观上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案涉行为系景区正常商业推广,并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 案涉行为未扰乱金融秩序,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非法性特征;3. 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获利金额不应计入王XX获利,相关资金往来与王XX无关,且存在关键证据缺失,无法印证指控事实;4. 若法院认定王XX构成犯罪,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经审理后,未采纳公诉机关关于王XX无自首的相关认定,认定王XX经电话通知到案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虽未完全采纳辩护人关于无罪的辩护意见,但认可了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获利认定异议及法定从轻情节的辩护观点。最终法院判决:王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王XX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实现了轻判缓刑的辩护效果。
律师价值
1. 精准把控案件定性,提出专业无罪辩护意见:辩护人深入分析案件事实,紧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从主观故意、行为非法性、利诱性、关键证据等方面,提出王XX不构成犯罪的专业辩护意见,虽法院未作无罪认定,但该意见对法院审理案件的事实认定产生重要影响,有效削弱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力度。
2. 挖掘法定从轻情节,实现自首情节的成功认定:公诉机关未认定王XX具有自首情节,辩护人通过梳理王XX的到案经过及供述情况,向法院提出王XX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为王XX获得从轻处罚奠定关键基础。
3. 细致核查获利数额,剔除不当指控金额: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王XX获利金额进行细致核查,提出部分资金往来并非王XX获利、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对法院准确认定王XX的违法所得数额起到重要作用,避免了不当量刑。
4. 结合案件情节争取缓刑,实现最佳辩护效果:在法院认定王XX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辩护人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非法获利等情节,向法院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建议,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对王XX判处缓刑,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避免了实刑处罚,实现了本案的最佳辩护效果。
5. 全程专业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从案件受理到庭审辩护,辩护人全程为王XX提供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细致梳理案件证据、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在庭审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有效维护了王XX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合法权利,保障了诉讼程序的公正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