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律师辩护某集资大案,成功为总经理争取自首从轻处罚
审理法院信息:北京市XX二中XX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一:陈XX(化名),男,1980年出生,案发前系北京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6月被羁押,同年6月被逮捕。
被告人二:成XX(化名),女,1981年出生,案发前系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6月被羁押,同年6月被逮捕。
辩护人:周XX律师、李*律师,北京市XX
案情概述:
2015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陈XX先后成立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并以上述公司名义,采用夸大公司实力、隐瞒项目真实情况等手段,伙同被告人成XX等人,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返利等为名,通过低价或免费旅游、短视频直播、举办周年庆典等途径公开宣传,承诺高额返利,先后吸收5万余人资金共计人民币75亿余元(含重复投资金额人民币25亿余元)。其中,被告人成XX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3亿余元(含重复投资金额人民币22亿余元)。集资后,被告人陈XX未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造成集资款损失共计人民币25亿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XX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经过
周XX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全面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等工作。经过对案卷材料的深入分析,周XX律师发现本案存在多个对被告人成XX有利的量刑情节:
一、精准锁定自首情节
周XX律师详细梳理了成XX的到案经过,发现2022年6月9日,成XX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周XX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多次与公诉人、法官沟通,力证成XX的到案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
二、就犯罪数额提出辩护意见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成XX参与非法吸收资金53亿余元,周XX律师提出: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不应作为认定成XX犯罪数额的证据使用;成XX仅应对其实际负责的廊坊、XX、南昌XX公司吸收资金的数额负责,而非对全案数额承担责任。
三、主张成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
周XX律师提出:成XX在公司听命于陈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强调成XX具有积极退赔情节
周XX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成敏的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证明成XX在案发前通过贷款、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积极退还集资参与人款项500余万元,具有主动退赔情节,主观恶性不大。
五、成XX认罪认罚
周XX律师指出,成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罚。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周XX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要点,结合证据材料和法律规定,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为成XX争取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罚。
案件结果
一、法院认定事实
经审理,北京市XX二中XX认定:
2015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陈XX先后成立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以上述公司名义,采用夸大公司实力、隐瞒项目真实情况等手段,伙同被告人成XX等人,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返利等为名,通过低价或免费旅游、举办周年庆典等途径公开宣传,承诺高额返利,先后吸收5万余人资金共计人民币75亿余元(含重复投资金额人民币25亿余元)。其中,被告人成XX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3亿余元(含重复投资金额人民币22亿余元)。集资后,被告人陈XX未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造成集资款损失共计人民币25亿余元。
2022年6月8日,被告人陈XX被抓获到案;同年6月9日,被告人成XX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案证据证实,成XX从2011年左右与陈XX共同接手并经营涉案公司,2013年到天津成立分公司,2015年负责公司大健康等业务。2018年3月,成XX回到公司后分别成立了廊坊、XX、南昌XX公司,廊坊、XX等分公司集资款进入成XX个人控制账户,由成XX支配使用。2019年3月,成XX接手公司总部旅游业务。
二、法院对辩护意见的采纳情况
关于自首情节:法院认定,成XX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成XX及其辩护人所提成XX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犯罪数额:法院认为,北京XX根据成XX在公司任职经历等情况对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进行审计,公诉机关综合专项审计报告及在案证据指控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正确。成XX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从犯认定:法院认为,成XX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属于从犯。成XX在公司任总经理,并以总经理身份参加公司高管会议,座位仅次于陈XX;公司使用的"钉钉"软件及公众号等反映成XX在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成XX及其辩护人所提成XX不是公司总经理、属于从犯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退赔情节:法院认为,即便案发前成XX通过贷款或使用部分个人财产退还集资参与人,但与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明显不成比例,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XX二中XX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陈X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成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刑期自2022年6月30日至2036年6月18日止)。
责令被告人陈XX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责令被告人成XX在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范围内与陈XX共同承担退赔责任。
责令相关人员在收取的集资款中不属于善意取得部分与被告人陈XX共同承担退赔责任。
在案扣押、查封、冻结的款物,依法处理。
四、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成XX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亦应予惩处。
被告人陈XX主要针对老年人实施的集资诈骗行为,持续时间长、诈骗人数多、涉及区域广,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25亿余元,社会危害性大,其虽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配合对公司的调查和清退工作等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成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案例总结:本案系涉案金额高达75亿元的特大非法集资案件,被告人成XX作为公司总经理,面临极其严峻的刑事处罚风险。周XX律师通过精准锁定自首情节、深入分析案件证据、准确把握辩护要点,成功为成XX争取到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尽管法院未采纳从犯等辩护意见,但自首情节的认定使成XX获得从轻处罚,体现了周XX律师在重大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专业辩护能力和对当事人权益的有力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