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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辨析“漏罪”与“数罪并罚”——周文达律师在集资诈骗案二审中成功推动法律适用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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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二审阶段精准发现一审“漏罪未并罚”的法律适用错误,成功获得检察机关支持,推动二审法院依法纠正法律适用错误,将原判十一年有期徒刑与漏罪数罪并罚,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在程序正义和法律适用层面的专业价值。

案件详情

周XX律师经典辩护案例:集资诈骗案二审成功纠正漏罪并罚法律适用错误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XX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X(化名),男,1983年出生,案发前系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辩护人:周XX律师,北京市XX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概述

郝X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21年5月12日刑满释放。

2017年2月至10月,郝X作为某科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伙同徐X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XX****大厦,通过运营“某金服”网络借款平台,假借居间人身份虚假开展网络借贷中介业务,实际通过控制资金账户等方式,以实际用款人身份,以高额利率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所募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渠道费、返利等支出,通过借新还旧方式维持资金周转,后资金链断裂案发。

经审计,平台流水共计2亿余元,报案集资参与人共计1207人,报案投资金额共计4700余万元,返款共计97万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4600余万元。

2021年5月12日,郝X被抓获归案。一审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郝X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郝X不服,提出上诉。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涉案金额巨大、涉及千余名投资人的重大集资诈骗案,且当事人具有前科,辩护难度极高。周XX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二审阶段开展了以下辩护工作:

一、全面阅卷,精准锁定二审突破口

周XX律师深入分析一审判决书及全部案卷材料,发现一个关键法律问题:郝X因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的宣告时间为2018年12月29日,刑罚执行完毕时间为2021年5月12日。而公安机关出具的拘留证落款日期为2021年4月26日,即司法机关发现本案犯罪事实的时间是在郝X前罪宣判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符合刑法规定之“发现漏罪”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然而,一审判决未考虑这一重要法律适用问题,仅单独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

二、系统论证“漏罪应数罪并罚”

周XX律师在二审辩护意见中重点论证:

  1. 本案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漏罪”:郝X本次被追诉的集资诈骗行为发生在前罪判决宣告之前,司法机关发现本案犯罪事实的时间在前罪宣判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完全符合漏罪的构成要件;

  2. 应当依法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对漏罪应当作出判决,与前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

  3.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未考虑数罪并罚问题,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

三、推动检察机关支持上诉意见

周XX律师积极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沟通,充分阐述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在二审审查意见中明确支持辩护观点,指出:“原判未考虑到郝XX此次犯罪系漏罪并数罪并罚,系法律适用错误,应予改判。”

四、回应程序违法等其他辩护意见

除核心的法律适用问题外,周XX律师还针对一审程序中的若干瑕疵提出辩护意见,包括部分证据质证程序问题、同案犯未出庭等。二审法院虽未认定程序违法影响公正审判,但对相关程序瑕疵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北京市第三中XX经审理认为:

  1. 事实认定:在案证据足以证实郝X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巨大。

  2. 法律适用:郝X因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的宣告时间为2018年12月29日,刑罚执行完毕时间为2021年5月12日。司法机关发现本案犯罪事实的时间(2021年4月26日)是在郝X前罪宣判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符合刑法规定之发现漏罪的情形。原判未考虑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未对郝X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系法律适用错误。

  3. 量刑:原判已充分考虑到郝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量刑并无不当。

判决结果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即责令郝X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五十万元);

三、郝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刑期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2031年11月12日止)


  • 1970-01-01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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