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刑事辩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曲延波律师
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实现量刑从宽效果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2024年,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骗取贷款罪对王X、夏XX等八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4日受理本案,2025年3月28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曲延波律师接受被告人王X的委托,担任其涉嫌骗取贷款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7年期间,王X因经营水果缺少资金,与夏XX预谋从XXX骗取贷款,二人在明知夏XX及其他六名被告人均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情况下,由夏XX伪造上述人员贷款资料,向银行申请贷款共计2600万元交由王X使用,由王X负责还本付息。后因王X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款,给银行造成损失227XXXX9483.20元。公诉机关认为,王X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第一时间开展案件研判工作,多次会见被告人王X,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全面查阅本案卷宗材料,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点,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在庭审中依法为王X进行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王X基于种植经营申请贷款,具有实际的还款计划及还款意图,且所贷款项大部分被银行工作人员借走,其不具有骗取贷款罪的主观故意;

2. 王X偿还的贷款利息应冲抵本金,在违法金额中予以扣除;

3. 王X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予从宽处罚。

庭审中,公诉机关针对辩护意见发表质证意见,认为王X使用虚假资料申请贷款,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明显,且根据省公检法相关工作纪要,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的利息不能作为本金扣除,银行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不能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案件总结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王X等人骗取贷款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X的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法院作出如下评判:

1. 王X明知申请贷款人不符合贷款资格,为非法获取贷款指使他人伪造虚假资料申请贷款,使银行基于错误认识批准发放贷款,具有骗取贷款罪的主观故意,对其不具有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 公诉机关依据侦查机关立案时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金确定银行损失数额,并扣除保证金,该认定符合立法规定,对利息冲抵本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 王X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法院综合考量王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结合其认罪认罚、坦白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X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律师价值

1. 精准把控案件核心,制定专业辩护策略:接受委托后,本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阅卷,精准梳理案件事实脉络与核心争议点,围绕王X的主观故意、涉案金额认定、量刑情节等关键问题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为庭审辩护奠定坚实基础,确保辩护工作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2. 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庭审中,本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充分发表辩护意见,逐一阐述王X具有的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虽法院未采纳部分事实认定类辩护意见,但对认罪认罚、坦白、初犯等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全部采纳,让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量王X的从轻情节。

3. 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实现量刑从宽效果:本案中,公诉机关建议对王X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律师通过有效辩护,促使法院充分认定王X的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处罚情节,最终法院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范围内作出判决,最大限度实现了量刑从宽的辩护目标,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刑事权益。

4. 专业沟通释法答疑,缓解当事人心理压力:案件办理过程中,本律师及时与当事人及家属沟通案件进展,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专业释法答疑,帮助当事人了解案件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缓解当事人及家属的心理焦虑与压力,保障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 1970-01-01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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