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16年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李X与邻居因门前淌水的邻里纠纷发生口角并相互辱骂,后李X持木棍追打被害人,双方继而相互厮打并摔倒在地,李X将被害人压在身下继续厮打,最终造成被害人右侧第 3、4、5 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贰级。2016年5月5日,李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2016年6月3日,山东省XXX人民检察院指控李X犯故意伤害罪,向XXX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决定合并审理,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理期间曾于2016年8月20日裁定中止审理,2016年11月8日恢复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李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依法从重追究李X刑事责任,并判令李X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
接受李X委托后,曲XX与同所律师组成辩护团队,针对本案开展全面辩护工作,提出核心辩护意见:1.认定李X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被害人损伤为钝器打击造成,但李X使用的木棍未接触被害人损伤部位,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李X对被害人右侧肋骨施加暴力;2.被害人案发后7、8小时才去医院诊断,无法排除该时间段内其损伤由其他原因导致;3.即便李X构成本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年龄较大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被害人在本案中存有过错,李X亦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实际损失,请求法院对李X适用缓刑。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X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厮打并致其轻伤贰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采纳辩护人关于李X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但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李X如实供述、被害人存在过错、李X愿意赔偿等辩护观点予以采纳,认定:1.李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本案起因上负有一定责任,应相应减轻李X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最终,山东省XXX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被告人李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552.46元(按80%责任比例承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民事赔偿方面,法院未支持原告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诉求,同时对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予以调整,大幅降低了李X的民事赔偿数额,充分维护了李X的民事权益。
律师价值
1. 精准提出无罪抗辩意见,夯实案件辩护基础:本案中,辩护人通过细致梳理案件证据,从损伤成因、证据关联性、案发与诊断的时间差等角度,精准提出李X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无罪辩护意见。虽法院因案件事实未采纳该意见,但该辩护思路促使法院更全面、细致地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为后续从轻处罚及减轻民事责任的辩护观点被采纳奠定了基础。
2. 抓住从轻处罚情节,实现刑事量刑优化:辩护人紧扣李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年龄较大社会危害性小、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积极向法庭举证并发表辩护意见,最终该等情节被法院依法采纳,李X获得了合理的量刑结果,有效降低了刑事处罚对其的影响。
3. 维护被告人民事权益,大幅降低赔偿数额: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高额赔偿诉求,辩护人对其不合理的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进行逐项质证与抗辩。最终法院未支持原告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求,同时调整了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并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判定其自行承担 20% 的民事责任,大幅降低了李X的民事赔偿金额,切实维护了李X的合法民事权益。
4. 兼顾法理与情理,化解邻里矛盾纠纷: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既坚守法律底线,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又注重情理考量,提出李X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实际损失的意见,推动案件在法律框架内实现责任划分的公平公正,为化解双方的邻里矛盾提供了法律层面的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