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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达律师辩护实录:合同诈骗案中成功推动法院采纳从犯、认罪认罚、部分退赔等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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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3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的合同诈骗案中,精准论证姜某的从犯地位,成功推动法院采纳从犯认定;同时运用认罪认罚、部分退赔等情节,为姜某争取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减轻处罚,与主犯肖某的七年形成合理量刑梯度,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判决。

案件详情

周XX律师辩护实录:合同诈骗案中成功推动法院采纳从犯、认罪认罚、部分退赔等从轻情节

北京市海淀区XX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X(化名),女,1984年出生,大专文化,案发前系房产中介

辩护人:周XX律师、徐*律师,北京市XX

同案被告人:肖X、黄X、尹X、李X、朱X、叶X(均化名)等6人

案情概述

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姜X伙同尹X、李X等人,以签订虚假买卖房屋合同、私自改变贷款银行的方式,骗取北京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赎楼垫资款人民币135万元。具体作案手法为:通过虚构房屋交易,以需要资金解押房屋为由,向信托公司借款并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后私自将房屋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二手房交易贷款,获取款项后归个人使用,未用于偿还此前借款,致使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2021年7月至8月,姜X等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姜X在家属帮助下退缴人民币2万元。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复杂的“赎楼垫资”型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135万元,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根据北京标准,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周XX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了以下辩护工作:

一、全面阅卷,精准把握辩护突破口

周XX律师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深入了解案件细节。通过全面梳理证据,周律师精准锁定辩护重点:

  1. 姜X的地位和作用:姜X并非犯意提起者,仅受熊X指示配合办理手续;

  2. 主观认知:姜X基于此前与熊X的成功合作经验,产生合理信赖,相信交易真实;

  3. 获利情况:姜X仅分得4.75万元,远低于同案主犯;

  4. 类案比较:涉案人员黄X因考虑风险未参与后续交易,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姜X情况类似;

  5. 从轻情节:从犯、认罪认罚、部分退赔。

二、坚持独立辩护,提出无罪意见

周XX律师在尊重当事人认罪认罚选择的前提下,依法履行独立辩护职责,提出系统性无罪辩护意见:

  1. 姜X不是犯意提起者:涉案房屋的买卖双方均非姜X客户,其仅是受熊X指示陪同办理银行贷款、过户等手续,未参与犯意形成。

  2. 无证据证明犯意联络: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姜X与同案人员有诈骗的共同犯意联络。

  3. 合理信赖抗辩:姜X此前与熊X有过类似合作并成功完成交易,导致其有合理理由相信熊X能为有资质的买房人办理银行贷款,其行为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

  4. 类案平等原则:涉案人员黄X因考虑风险未参与后续房屋交易,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姜X在熊X指示下陪同办理手续,与其他同案人员瓜分巨额利益相比,姜X只分得4.75万元,如定罪处罚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 主观无非法占有故意:姜X对于被骗取的款项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占有该款项。

三、备位量刑辩护,争取减轻处罚

如法院认定构成犯罪,周XX律师系统梳理了从轻处罚情节:

  1. 从犯地位:姜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

  2. 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3. 部分退赔:家属帮助下退缴2万元;

  4. 获利较少:仅分得4.75万元,远低于主犯;

  5. 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四、庭审精准回应争议焦点

针对公诉机关和法庭关注的“主观明知”问题,周XX律师重点阐述:

  1. 姜X作为房产中介,其职责是促成交易赚取中介费,对幕后套取垫资款的阴谋并不知情;

  2. 熊X在询问银行贷款情况时,姜X都在银行外面等候,未参与核心商议;

  3. 姜X与熊X之间的经济往来复杂,不能简单将全部转账认定为犯罪获利;

  4. 即使认定构成犯罪,姜X的作用也远小于肖X、熊X等人,应大幅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北京市海淀区XX经审理认为:

  1. 罪名成立:姜X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2. 无罪意见不采纳:在案证据证实,姜X就套取垫资款的流程进行过商议,对于自己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均系明知,故无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 从犯认定:姜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4. 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5. 部分退赔:在家属帮助下退缴2万元,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姜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刑期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2026年1月12日止)

同案判决

  • 肖X(主犯、组织者):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七万元

  • 尹X(房主、从犯):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万元

  • 黄X(贷款中介、从犯):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李X(买方、从犯):有期徒刑三年

  • 朱X(房主、从犯):有期徒刑三年

  • 叶X(买方、从犯):有期徒刑三年

涉案财物处理

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涉案损失;扣押在案的赃款按比例发还被害单位;姜X退缴的2万元用于退赔。

  • 1970-01-01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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