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为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裴X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2月22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后公诉机关以虚假广告罪对裴X等十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22年2月,主犯徐X招聘裴X等多名被告人,以青岛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滕州XX公司名义,违反国家规定,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外贸服务相关信息,伪造外贸签单、成功交易等图文视频资料,虚假宣传公司开发的外贸客户开发系统功能及企业实力,还向部分被害人承诺外贸订单,以此欺骗1700余名被害人签订服务合同并收取费用,至案发合计违法所得1167万元。
另查明,2018年至2019年,裴X曾随徐X等人在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相同模式销售外贸开发系统软件;2017年至2020年,裴X还在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滕州XX公司,以同类虚假宣传模式销售相关外贸软件。经核算,裴X合计获取违法所得426385.5元。
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裴X违法所得2万元及涉案手机、银行卡、话术本等作案工具;审理过程中,裴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35831.3元。此外,裴X曾揭发他人犯罪,相关线索未查证属实。
辩护工作
接受裴X委托后,曲延波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经过,查阅全案卷宗材料,对案件证据、涉案金额核算、裴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关键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
庭审中,辩护人围绕本案核心争议点发表辩护意见:1.裴X在整个共同犯罪中系被徐X招聘参与,仅实施宣传、销售相关辅助行为,未参与组织策划、利润分配等核心环节,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裴X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法定条件;3.裴X在侦查及审理阶段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4.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裴X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具备适用缓刑的社会条件。同时,辩护人就涉案金额的核算细节、裴X的犯罪情节轻微性等方面向法庭提交相关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对裴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总结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裴X系从犯、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裴X作为广告主,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但裴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裴X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3万元(罚金已缴纳);扣押在案的裴X违法所得按比例返还被害人,剩余未退缴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扣押的涉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合法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律师价值
1. 精准案件定性与角色定位:辩护人通过细致的案卷分析,明确裴X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抓住案件核心辩护要点,为法庭对裴X的量刑划定了基础框架,区别于主犯的量刑标准,实现了罪刑相适应的辩护目标。
2. 充分挖掘从宽处罚情节:辩护人全面梳理裴X具有的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悔罪表现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在庭审中重点举证并发表辩护意见,让法庭充分考量裴X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实际情况,为轻刑判决奠定基础。
3. 推动缓刑适用的法律论证: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辩护人从裴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区矫正条件等方面,向法庭充分论证适用缓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最终法庭采纳该意见,对裴X适用缓刑,使裴X避免了实刑羁押,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全程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从案件侦查阶段介入,到审查起诉、庭审阶段,辩护人始终及时会见当事人,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权利,解答法律疑问,同时与司法机关积极沟通交流,确保案件诉讼程序合法合规,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5. 助力当事人悔罪改过:在辩护过程中,辩护人积极引导裴X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推动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以实际行动表达悔罪之意,既符合法律对犯罪分子悔罪改过的要求,也为当事人后续回归社会、正常生活创造了有利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