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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30.4mg/100ml、超过入罪标准近三倍且发生事故负全责的情况下,精准运用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三项关键情节,成功推动公诉机关作出缓刑量刑建议并获法院采纳,最终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帮助当事人避免实刑。

案件详情

【醉驾案缓刑突破】周XX律师代理血液酒精含量230.4mg/100ml案件,成功争取缓刑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XX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XX

被告人:李X(化名),男,1992年出生,汉族

辩护人:周XX律师,北京市XX

案情概述

2022年9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李XX酒后驾驶灰色“轩逸”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路**麻辣烫饭店门前时,与刘X(从事代驾工作)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刘X驾驶李X的轿车将李X送至星河湾小区地下车库,双方产生纠纷,刘X报警,李X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

经检验,李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0.4毫克/100毫升,超过80mg/100ml的入罪标准近三倍。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XX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李X已赔偿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李X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鉴于李X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危险驾驶案件,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30.4mg/100ml,超过入罪标准近三倍,且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面临实刑风险。周XX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了以下辩护工作:

一、第一时间介入,全面梳理案情

周XX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经过。通过详细询问,律师精准锁定了三个关键有利情节:

  1. 自首情节:李X在刘X报警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

  2. 赔偿谅解:李X已赔偿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

  3. 认罪认罚:李X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二、深入研究法律适用,论证缓刑可行性

周XX律师深入研究危险驾驶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和量刑指导意见,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重点论证: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以上即构成犯罪,但对于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 李X血液酒精含量虽高达230.4mg/100ml,但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三项关键从宽情节;

  3. 李X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

  4. 李X家庭情况特殊,判处实刑将给家庭带来严重困难;

  5. 对李X适用缓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有效沟通,促成缓刑量刑建议

周XX律师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充分阐述李X的各项从宽情节及其悔罪态度,恳请检察机关本着“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提出缓刑量刑建议。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在起诉书中明确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

四、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保量刑建议落实

周XX律师指导李X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为后续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奠定基础。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北京市朝阳区XX经审理认为:

  1. 罪名成立:李XX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230.4mg/100ml,且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2. 量刑情节

    • 李XX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 已赔偿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 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3. 缓刑适用:综合全案情节,李XX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1970-01-01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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