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为某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男,1960年出生。因涉嫌强奸罪于2023年3月31日被抓获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当地看守所。曲延波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张X涉嫌强奸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某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张X提起公诉,案件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
(二)公诉机关指控事实
2023年3月25日起,同案犯王XX被害人徐X(经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精神、智力存在问题,将其诱骗并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还教唆多名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中,2023年3月26日20时许,同案犯靳X与王X商议后,教唆张X与徐X发生性关系,张X在明知徐X精神、智力有问题的情况下,仍与徐X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认定张X强奸既遂,认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
(三)辩护思路与意见
曲延波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张X,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与细节,结合本案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庭审中提出针对性辩护意见:
1. 被告人张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 被告人张X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庭审中亦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
3. 被告人张X仅实施一次奸淫行为,相较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轮奸、多次强奸等情节,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
同时,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本律师就案件细节与公诉机关、法院进行充分沟通,积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二、案件总结
(一)法院审理查明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6日20时许,靳X与王X商议后教唆张X与被害人徐X发生性关系,张X在明知徐X精神、智力有问题的情况下与徐X发生性关系,强奸既遂,张X还通过靳X向王X支付好处费50元。张X于2023年3月31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案八名被告人在所参与犯罪行为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作用相当,不分主从。
(二)法院判决结果
当地人民法院依法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本律师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2026年3月30日止)。
三、律师价值
1. 精准把控案件细节,制定有效辩护策略: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把握本案中张X仅单次作案、无轮奸等加重情节的核心要点,结合法律规定制定以 “坦白 + 认罪认罚 + 情节较轻” 为核心的罪轻辩护策略,确保辩护方向的准确性与有效性。
2. 充分行使辩护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庭审过程中,本律师依法就案件事实、量刑情节等发表专业辩护意见,与公诉机关、法院进行充分的法律沟通,清晰阐述张X具有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让法院充分考量张X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罪轻判决。
3. 引导当事人认罪悔罪,契合刑事司法政策: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引导被告人张XX确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促使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契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当事人获得从宽处罚奠定基础。
4. 专业的法律解读与沟通,实现法律效果与辩护效果统一:针对案件中涉及的共同犯罪、强奸罪既遂认定、量刑情节等法律问题,本律师向当事人进行清晰的法律解读,同时就辩护意见与司法机关进行专业、理性的沟通,最终法院采纳了相关辩护意见,作出罪轻判决,既维护了法律的威严,又实现了当事人罪轻辩护的诉讼目标,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专业价值与作用。
